亲人去世未留遗嘱
家属前往银行取存款遭拒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李某(化名)在2014—2019年间在海宁某银行持有6张存单共计18万余元。2019年6月,李某不幸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李某的母亲、妻子、儿子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欲取出李某生前存款。然而,当三人拿着相关材料前往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却以“缺乏有效公证文书”为由,拒绝办理存款取出业务。双方协商无果之下,李某将银行告上法庭。
海宁某银行辩称,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李某家属缺乏有效的公证文书,不符合支付的规定,且李某妻子有多个曾用名,结婚证与户口本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也不一致,无法确认其为李某配偶,银行需审慎处理,故无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款项属于李某死亡时遗留的存款本息,在无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协议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由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关于李某妻子的身份情况,其身份材料记载的信息虽然有所偏差,但综合村委及派出所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均为同一人。故三原告依法享有李某存款及相应孳息的继承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海宁某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三原告取出李某名下的存款本金1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会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一般来说,继承人为证明自己有权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公证这笔遗产的归属,银行则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在银行不予配合取款的情况下,继承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再去银行取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适用本通知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已故存款人的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指定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来源:海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