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5年11月24日在本公司网站(www.qhlh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询。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40-0099)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
安排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0月22日证监许可〔2025〕2346号准予变更注册,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自2025年11月24日起变更注册为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集合计划管理人由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变更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一、产品变更信息
(一)产品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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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变更主要内容
1、变更产品名称
由“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管理人
由“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变更存续期限
由“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集合计划自2025年11月30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变更为“不定期”。
4、变更产品投资经理
由“张乃禄、徐铭”变更为“孟令上”。
5、变更产品会计师事务所
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变更产品律师事务所
由“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7、变更产品类型
由“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将管理费年费率由0.40%/年调整为0.30%/年。
9、在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之“信用债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中调整本基金投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由“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AAA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AA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本集合计划信用债资产的50%”变更为“本基金投资于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AAA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AA+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信用债资产的50%”。
10、在本基金的投资限制中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由“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变更为“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
11、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同步更新相关法律文件。
《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具体修订已在上海证券于2025年11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提示性公告》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qhlhfund.com)查询该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二、本次变更的程序
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之“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集合计划合同》进行修改;(4)对《集合计划合同》的修改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7)集合计划管理人更换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独资或控股设立的子公司”的约定 ,调整投资限制、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变更事项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不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独资的基金公司,在《集合计划合同》的修改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上海证券变更注册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前述变更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安排
1、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即2025年11月24日起), 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后的《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上海证券弘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25年11月24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已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网站(www.qhlh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2、对于通过原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购买、且该销售机构已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投资者,截至《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日其仍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将在《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自动变更为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依据《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相关公告,在开放申购赎回期间通过原销售机构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
对于通过原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购买、但该销售机构尚未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投资者,截至《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日其仍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将在《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统一变更为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基金份额,并暂时登记至本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临时账户上。投资者在《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上海证券)提交申请进行重新确认和登记,将对应份额确认至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上。申请确认份额的投资者必须首先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或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包括上海证券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立手续,具体开立基金账户规则以基金登记机构为准。若投资者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已开立过基金账户的,可不再办理。在份额持有人完成份额确认之前,登记在临时账户的份额及其相应的收益分配方式统一为红利再投资,收益分配后的全部份额将继续登记在本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临时账户,直至份额持有人办理完成份额确认手续。份额确认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依据《新疆前海联合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相关公告,在开放申购赎回期间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份额确认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选择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若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自2025年11月25日起,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开放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敬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40-0099,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lh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揭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MACD金叉信号形成,这些股涨势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