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27,简称“光韵达”)于2026年1月6日发布公告,披露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自查情况。公告显示,公司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但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两份监管函和深圳证监局出具的一份警示函。
公告指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对最近五年的监管情况进行自查。
在被采取监管措施方面,公司近五年共涉及三起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5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若洪、王军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91号)。该函指出,公司2024年2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快报》中预计净利润7,397.86万元,与2024年4月27日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5,681.58万元差异较大,违反了相关上市规则。时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侯若洪、财务负责人王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若洪、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3号)。经查,公司在2023年度业绩快报编制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不审慎、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充分、未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等问题,导致业绩快报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侯若洪、财务负责人王军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因此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25年5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飞、曾三林、凌志云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62号)。该函指出,公司2025年1月24日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500万元至750万元,后于2025年3月14日披露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2,500万元至-3,750万元,最终经审计净利润为-2,736.66万元,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违反了相关上市规则。时任公司董事长程飞、总裁曾三林、财务负责人凌志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针对上述监管函和警示函所涉及的信息披露问题,公司董事会表示高度重视,已吸取教训并及时进行了整改,以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公司将继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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