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信用卡借给朋友救急,约定好所有账单都由对方承担,可朋友逾期失联后,银行却只盯着持卡人催款。林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不仅自己垫付了欠款,打官司索赔时还因“套取信贷转贷”,自己扛下了近两万元利息损失。

【案情回顾】
林女士与杨先生系朋友关系。因杨先生资金紧张需要借款,而林女士名下持有三张有可用额度的信用卡,二人经协商约定,林女士将其中两张信用卡出借给杨先生使用。杨先生向林女士出具了《借条》,明确载明借到林女士信用卡两张,借款期间信用卡的全部额度、取现额度均由杨先生支配,由此产生的还款责任也由杨先生承担。
起初,杨先生使用信用卡期间能够按期还款,但自2021年7月起,信用卡账单开始陆续出现逾期。银行随即向信用卡登记持卡人林女士进行催款,林女士多次要求杨先生履行还款义务,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能自行垫付了部分欠款。
林女士诉称,除上述两张信用卡外,杨先生还向其借走了第三张信用卡,用于日常资金周转。杨先生曾保证会合法使用信用卡,且由自己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还承诺于2019年前结清平安银行信用卡的全部欠款,并出具了两张借条。截至起诉时,杨先生不仅未归还三张信用卡,自2022年10月起便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后续不足部分均由林女士垫付。2023年6月起,林女士彻底无法联系到杨先生,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偿还包括未还账单金额及垫付金额在内的款项共计78050.61元。
杨先生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依据林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与杨先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林女士出借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故林女士与杨先生就本案款项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杨先生因此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
经过计算本金,杨先生尚欠59647.59元款项未还。法院最终判决杨先生返还林女士款项59647.59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亲朋好友之间因资金周转困难进行借款,属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可约定返还期限、利息等。但除了利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外,还应注意其他影响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无论转贷人是否从中赚取利益,均为无效。本案中,林女士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杨先生使用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行为,双方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借款人因此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二是双方关于借款利息及期限的约定无效。
本案中,杨先生实际取得的款项是透支信用卡获取的款项,并非信用卡内剩余未还账单金额加上林女士自行偿还部分。即使杨先生出具的借条中明确承诺还清所有信用卡额度,法院也无法据此支持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在本案中,因林女士未主张资金占用费,故法院将杨先生所有还款均抵扣本金后得出杨先生应返还款项金额为59647.59元,与林女士主张的78050.61元存在近两万元的差额,该部分损失,只能由林女士自行承担。(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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