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福建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限自在”)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周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定增补充协议未披露 涉业绩承诺与股份回购条款
经查,2015年7月至2024年8月期间,周维担任无限自在副总经理,并于2017年5月至2024年8月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此期间,公司在2018年12月的定向发行股票过程中,董事长朱玮杰、总经理刘哲及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周维与发行对象北京某投资基金签订了《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中包含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但无限自在未在2019年3月公告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上述内容。福建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董秘未勤勉尽责 被采取警示函措施
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维被认定未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周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告显示,周维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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