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旅游报)
转自:中国旅游报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履行辅助人 不安全服务
【要旨】
旅行社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贵阳市观山湖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贵州趣驴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事由:2025年8月,贵州趣驴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安排由合作方贵州鸿心游客运有限公司、贵州晓红粱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家公司均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派出的车辆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贵州趣驴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明知车辆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情况下,未制止贵州鸿心游客运有限公司、贵州晓红粱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交通服务行为,未更换其他合作商,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车辆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存在安全隐患。
【处置及结果】
贵州趣驴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明知贵州鸿心游客运有限公司、贵州晓红粱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交通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法情节严重。
2025年11月,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贵阳市观山湖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法责令贵州趣驴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已于2025年11月结案。
【案件评析】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未予以制止、更换,存在安全隐患。本案针对旅行社接待游客时,使用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上一篇:应征大学生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