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待制智勘灰阑记》插图,收录于无邪斋梓行《元曲选版画全编》。《包待制智勘灰阑记》是元代李行道创作的一部杂剧。说的是马均卿妻子与赵令史通奸,将马毒死,反诬马均卿小妾张海棠谋杀丈夫。为了谋夺家产,更强称海棠之子为其所生。包拯略施“五听”之计,以灰阑拽子试亲情,海棠怜子不忍用力,真相反转,辨明真伪。
包拯的灰阑记故事,影响深远,此为英文版《灰阑记》插图(John Buckland-Wright画)魏晋画像砖,出土于甘肃酒泉果园乡高闸沟砖厂墓葬,现藏于酒泉市肃州区博物馆。画面正中身形高大、拱手端坐的宗长正在听讼。他头戴纳帻高冠,身着交领长袍,头偏向一方,正凝神听取跪在画面左侧者的诉说。
自人类社会诞生,矛盾纠纷便如影随形。为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司法活动应运而生,古人断案的核心目的是通过正当程序明辨是非、厘定曲直。如今,随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司法技术与断案模式日趋完善,司法人员在庭审中对人性的洞察、对心理的把握愈发精准深入。但在科技尚不发达的古代,司法官在断案时,要做到精准判断证据真伪、还原案件真相是非常困难的。即便如此,古人凭借对人性的深刻体悟,总结出一套以“察言观色”为核心的断案技巧。他们通过细致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神情状态,察其情状、辨其真伪,进而排查证据、印证细节,这便是中国古代司法史上极具特色的“五听”制度。
“五听”之例
黄霸巧设局,察情辨亲妈
在南宋法学家郑克编纂的司法案例汇编《折狱龟鉴》第六卷中,收录了一则西汉名臣黄霸察情断案的经典故事。据记载,西汉颍川郡有一户富裕人家,兄弟二人娶妻后仍在一起居住。后来,两兄弟的妻子都怀孕了,不料嫂子腹中的胎儿意外伤胎夭折,对此兄嫂二人并未声张。待弟媳产下一男婴后,嫂子趁乱抢走婴儿,并坚称孩子是自己所生。兄弟二人因此产生矛盾,这场纠纷持续了三年,始终未能决断。
黄霸出任颍川太守后,受理了这桩案件。他并未急于审问定责,而是命人将孩子抱至公堂,让妯娌二人当堂抢夺孩子,称谁抢到孩子就是谁的。争夺过程中,黄霸凝神观察二人神色与举止,他发现嫂子为达目的抢夺孩子时非常用力,全然不顾孩子安危。而弟媳则唯唯诺诺,表情悲怆,生怕伤及孩子。见此情景,黄霸当即斥责嫂子:“你因自己失子、贪图家财,妄想强占他人骨肉。若这是你的亲骨肉,你就不怕因抢夺而伤害孩子吗?此案已结,你赶紧把孩子还给你妯娌吧!”一番话直指要害,兄嫂无从辩驳,只得承认隐瞒失胎、趁乱抢走婴儿的罪行,案件就此尘埃落定。
这起案件大概率缺乏关键证据,否则纠纷不会持续三年未决。黄霸审理此案,也并未依赖传统的证物、证人、证言等,而是另辟蹊径巧设情局,触发当事人本能反应。在争夺孩子过程中,嫂子对三岁的孩子“持之甚猛”,全然不顾抢夺可能对孩子造成的伤害。而弟媳则“恐有所伤,情极凄怆”,结合人伦常情,母子连心,黄霸作出了准确判断。
“察情”断案并非黄霸首创,其源头可追溯至《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的“五听”制度,核心要义是“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即司法官审理案件时,需仔细观察和分析当事人的言辞、神色、气息、听觉和眼神,通过外在表现探究内心真实,从而作出公允判断。古人坚信,人的外在行为能够反映其内在心理活动,即便当事人刻意隐瞒真相、伪装言行,其下意识的反应、神色的破绽、行为的矛盾,也会通过“五听”的观察自然暴露。
“五听”之理
五维察断,辨伪存真
听,判断也;五听,就是从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个维度观察当事人外在表现从而判断其陈述真实性的方法,是古代心理分析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独特审判技术。
辞听,即“观其出言,不直则烦。疏曰:直则言要理深,虚则辞烦义寡。”对当事人的言辞内容进行审察,既察其内容之间的一致性和矛盾之处,又察其言语是否条理清晰、前后连贯,矛盾之处、混乱之言大概率存在问题,需着重追问,以查明真相。色听,即“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察当事人的面色及情绪变化,以捕捉其心理波动,窘迫、惊惧或故作镇定皆可能暴露内心实情。黄霸断案中,弟媳“情极凄怆”的真切神态,成为断案的重要依据。气听,即“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要留意当事人呼吸状态,若其呼吸急促或紊乱,则可能系心虚之征,大概率隐瞒了关键事实。耳听,即“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主要观察当事人在听审时的状态,也包括对当事人声音的体察,或对他人供述的内容漠不关心,或闻他人供词而色变,或听司法官问讯而异样,如此种种不同的状态,必有原因。如春秋时期,子产就通过听一位妇女悼念亡夫的哭声便判定其夫之死另有隐情。子产认为:“夫人之于所亲也,有病则忧,临死则惧,既死则哀。今其夫已死,不哀而惧,是以知其有奸也。”目听,即“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在讯问时,注意观察当事人眼神,眼神游移或闪烁不定,不敢直视者,多含隐情。
“五听”的五个维度,皆源于人的本能和本心,由情志而发,虽欲掩饰,但仍会不自觉地显露于外,成为司法官甄别原告、被告、证人等所陈述内容真伪的重要依据,也使其在历朝历代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沿用。
“五听”之用
历代传承,断案根基
“五听”之法的精妙,在于能从细微处洞察真伪,历代凭此平反冤狱无数。它契合人性心理规律,经司法实践反复验证,成为中华法系独特而深刻的审判技艺,流传千年而不衰。
回溯历史,西汉景帝时,便要求对疑案进行复审核查,谳奏过程需达到“五听三宥之意”。东汉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重点强调“五听”在断案中的价值。至北魏,尚书李平等人上奏朝廷,提出断案必须审慎、细致、全面,主张“务于三讯五听,不以木石定狱。”将“五听”与公正断案深度绑定。
西魏大统年间,名臣苏绰推行改革,制定《六条诏书》,即“先修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良、恤狱讼、均赋役”,被西魏权臣宇文泰所欣赏,他要求百官习诵,不通六条者,不得为官。其中“恤狱讼”条明确断案流程:断案需先通过“五听”察明情理,再以证据核验,通过仔细观察当事人的神情探究隐情,让奸诈之人无处容身,犯罪之人必被捉拿。量刑需轻重恰当,兼顾情理律法,既要符合人心所向,又能弘扬礼教大义,最终使罪犯心服口服。同时,考虑到基层司法官水平差异,提出“听明请”“穷鉴隐伏”的要求。“听明请”强调司法官需以清明心智,耐心听诉、不偏信;“穷鉴隐伏”则要求司法官深挖细节,辨伪存真。苏绰此举基本奠定“五听”在断案中的重要地位。
唐代承前启后,《唐律疏议·断狱》进一步将“五听”确立为审讯的必要前置程序,规定“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然后拷掠。”要求司法官在“刑讯”前,必须先通过“五听”综合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再检验核查相关证据,如证据确凿仍不招认,方可依法“刑讯”。
到清代,名幕汪辉祖在《学治臆说》中专列“治狱以色听为先”条,结合自身经验细化“五听”的实践方法:“《书》言五听,非身历不知。余苦短视,两造当前,恐记认不真,必先定气凝神,注目以熟察之。情虚者良久即眉动而目瞬,两颊肉颤不已,出其不意,发一语诘之,其真立露,往往以是得要犯。于是堂下人私谓余工相法,能辨奸良。”汪辉祖尤其对“色听”提出了更加细致的审查要求,以眉动、目瞬、两颊肉颤不已,判断其“情虚”。在此基础上再对嫌疑人进行“诘问”,案件便很快水落石出。
从世界司法史看,早期审判或带有神明裁判色彩,如“水判”“火判”;或带有宗教色彩,如《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涉及遗失物案件时,知情人“须就其所知,声明于神之前”。这类方式仅为人类主观表达,与案件事实、当事人心理等均无实质关联。而“五听”通过观察行为人的细微反应推断其心理状态、甄别陈述真伪,不仅在古代被广泛运用,其核心逻辑与当代“审讯心理学”通过行为分析推测心理状态的原理相通,至今仍具借鉴价值。
“五听”之新
古今相融,智慧延续
“五听”制度始于西周,是古代断案的重要方法,被后世朝代广泛沿用,更在《唐律疏议》等律典中得以明确规范,成为古代司法实践的关键内容。虽经清末法制改革,“五听”在立法层面不再沿用,但其内涵与当代“审讯心理学”高度契合,在当下仍具有重要价值。
“五听”认为凡人之情,藏于内者必显于外,虽巧饰于言貌,难掩神气之微动。这些细微变化随着当代科技的发展,可通过测谎仪等科学仪器予以捕捉,即通过对嫌疑人的呼吸、脉搏、心跳等变化情况进行综合测查,形成判断口供真实性的重要参考。但在司法实践中,事实的认定并不只有“真”或“伪”,“事实真伪不明”的灰色状态时常存在,这恰恰为“五听”的运用提供了空间。古代司法官运用“五听”之法积累的实践经验,与现代司法中的“经验法则”异曲同工,往往能对案件事实的推定起到关键作用。例如,根据“有病则忧,临死则惧,既死则哀”的人伦常情,可对涉案事实作出合乎情理的推定,助力还原真相。此外,“五听”之法讲究从人心、情理出发断案,更易让当事人信服,体现了古代传统司法对断狱精要的深刻领悟以及对司法庶务的审慎态度。
五听之法,不仅为断案之资,更洞悉人性之枢机,实为古代司法经验的凝练。无论技术如何演进,审判之魂始终系于人心。古之“五听”观色、听声、察言、审情、稽志,实为洞察人性幽微的智慧结晶。今日虽有数据佐证、监控回溯、心理测评,然真相往往藏于一瞬。科技可补耳目之限,却难以代替心之体察。唯有将现代手段与人性洞察相融,方能在纷繁表象中直抵本质,使裁判既合逻辑,亦通人情。正如明镜高悬,不仅照见形迹,更映出心迹。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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