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草原云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细则》共五章37条,为学校及教师规范合理实施教育惩戒提供可操作指南。《细则》明确,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措施适当、保障权益原则。盟市、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学校教育惩戒工作机制;教师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将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注重育人效果;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
《细则》列举了学校级教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6种情形,如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等。同时,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轻重情况,《细则》分别规定了教师及学校可以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并明确了教师和学校的告知义务、备案要求等,充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细则》还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等。《细则》还构建了完善的保障与权利救济渠道,并创新性设立教育惩戒的“履职保护与纠错机制”,旨在鼓励教师在积极履职的同时规范惩戒行为,体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法治精神。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刘志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