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4年生女分手男方诉还20万彩礼# 法院:驳回】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是否一律返还?据人民法院报1月10日报道,相关案例给出否定答案。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孙某经人介绍相识,王某为缔结婚姻给付彩礼20万元,同年10月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2021年8月,孙某生育女儿王小某,此后仍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孙某抚养。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请求孙某全额返还彩礼。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已达4年且生育一女,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孙某养育子女、经营家庭的付出不可忽视。分手后,女儿王小某亦由孙某直接抚养。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孙某明显不公平,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这一典型案例清晰界定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最高法表示,审理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在当事人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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