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吴杨泽 王鹏翔)天上不会掉馅饼,兰某本想通过“背债”轻松获利,结果却成为贷款诈骗共犯;岑某听信“老乡”的赚钱路子,却触犯刑法,失去自由。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2月,法院以贷款诈骗罪、洗钱罪判处兰某、岑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各并处罚金。
“用你的身份做大流水,方便到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只需签字就能拿钱,债务你不用管,办理下来的贷款可以分你一半。”2024年7月,听了贷款中介的话,兰某在轻松赚钱的诱惑下,配合中介(在逃)以个人名义办理按揭购车手续,购买了一辆轿车。不久,汽车金融公司检查发现,在贷款30余万元逾期尚未还清的情况下,兰某所购买车辆的抵押手续已发生了变更。
原来2025年1月,岑某在老乡“帮忙过户车辆,一辆五千元”的诱惑下,听从中介安排,持伪造的法律文书将兰某贷款所购车辆过户到其名下,后出售套现。
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聚焦核心法律问题:涉案汽车金融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背债人”兰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岑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经引导侦查和缜密审查,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还款记录等证据,办案检察官认为,涉案汽车金融公司具有金融许可证,兰某明知提供的银行流水、房产信息等是虚假材料,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协助上游犯罪团伙以骗取贷款的方式购买车辆,造成金融机构损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岑某以虚假法律文书将贷款诈骗得来的车辆过户至本人名下,并通过出售车辆的方式将财产转换为现金,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在准确界定各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获利数额的基础上,2025年11月,杏花岭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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