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9日,梓潼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梓潼县某电动车行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车行共购进涉案某品牌电动自行车35辆,收到货后对全部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了改装,增加了鞍座长度。在非法改装过程中,导致部分电动自行车的脚蹬丢失,电动自行车的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安装)和短路保护、蓄电池防篡改等经检验不合格。
该车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梓潼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车行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35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26日、27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电动自行车开展检查,发现某电动车经营部经营场所内摆放的32辆某品牌电动车与其电动车合格证不一致,遂依法予以查封,并从查封的电动自行车抽取11辆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存在尺寸限制(鞍座长度)不合格。经调查,经营部为了方便销售在购进后进行了鞍座改装,该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共计70790元。
该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经营部作出没收3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示: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均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非法改装车辆(如改动鞍座、电池、速度等关键部件和参数)会破坏车辆原有安全性能,极易引发制动失效、电路短路、车辆失衡等安全隐患,给骑行者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各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合法经营底线,严禁购进、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自觉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仔细核查车辆合格证、实际配置与标注信息是否一致,坚决抵制非法改装车辆;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