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日前,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对举报违法行为和提供线索的,对查证属实的十堰市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许可企业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产品种类、核定药量、生产工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企业严禁“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生产超标违禁产品;经营企业、门店严禁经营非法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超标、违禁产品、“三无”及侵权假冒烟花爆竹产品,严禁出现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储存、异地储存或在许可场所外违规堆放、“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一证多点”等违规经营行为。
严禁违法违规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得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应为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且悬挂或者安装危险物品警示标识;严禁“一证多运”“夹带私货”等违反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利用物流、快递渠道运输烟花爆竹。
严禁违法违规储存售卖烟花爆竹。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地下室、储藏室、车库、废弃院落、出租房屋、居民区等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严禁通过私家车、摆地摊、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通过互联网平台违规发布烟花爆竹销售信息、销售烟花爆竹。
严格落实禁限鞭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如中心城区,各县(市、区)禁鞭区,文物保护单位,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重点场所,任何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限鞭区域内,个人仅允许在规定时段内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及非法生产、改装的烟花爆竹。
十堰市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巡查和打击力度。其中,公安机关要在重点时段对可疑车辆、重要路口、重点管控区域和相关企业、门店进行巡检、查控,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扣、收缴、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对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及违规燃放的,进行溯源调查,深挖彻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运输、储存行为,加大对禁鞭区社会面的管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燃放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日常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及零售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假大空”、超标、违禁、伪劣产品及超范围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