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10月13日)
“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出自《慎子·逸文》,为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慎到所言。其核心意涵在于:法律并非源自超自然的神意昭示,亦非根植于大地的固有法则,而是生成于人类社会存续发展的实践进程之中,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契合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价值准则与利益诉求。该论断深刻揭示了法律的世俗性与社会性本质,摒弃了将法律归诸超自然力量或僵化传统的认知,主张法律应植根于现实社会的人情事理与公共理性之中。
“法”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范畴,其内涵从最初侧重刑罚惩戒、行为规范的本义,逐步发展为维系社会秩序、提升治理效能的制度性工具。慎到所言“人间”与“人心”,集中彰显了法律起源的客观性与理性精神;“人间”指向具体的社会现实场景与人类实践活动领域,要求立法工作必须以客观世情为根基;“人心”则表征社会伦理共识与公众价值认同,要求法律规范必须契合民众的合理诉求与道德直觉。这一思想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从神秘主义向理性主义的转型,将法律从“天命神授”“神判司法”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转而聚焦社会运行的内在规律。其既蕴含法家“观俗立法”的实用理性特质,又与儒家“民惟邦本”的民本思想形成内在呼应,共同塑造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视法律社会基础的核心特质。
“法源”问题是法家思想体系中关于法律正当性基础的核心理论命题。慎到所倡导的“法源于世、本乎人心”理念,为法家“以法治国”的治理方略提供了正统性依据: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衡量社会治理公正与否的根本标准,关键在于其并非君主个人意志的恣意表达或外在权威的强制施加,而是源于社会共同生活实践并契合普遍人情事理。这一理论不仅批判了依托天命神权或复古教条的法律观,更为后世“法不阿贵”等法治原则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成为制约权力专断的重要思想资源。在历史演进中,“法合乎人心”理念并未局限于法家学说范畴,而是逐渐融入儒家德治思想框架,共同塑造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传统治理模式,为中华法系注入立足社会现实、回应民众诉求的深层文化基因。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与形态归根结底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但立法者若要准确揭示事物本质、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就必须遵从民众的意志。正如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所指出的,“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这一科学理论,与中华传统“法源于世、本乎人心”的治理智慧在精神内核上高度契合,共同指向一个根本命题,即法律必须立足社会实际、回应人民需求。中国共产党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使法治建设既遵循历史发展规律,又彰显鲜明的时代精神。
这一深厚的文化基因与科学的理论指导,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历史镜鉴与思想滋养。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立法工作时引述“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深刻阐明法律的根本源头在于社会现实与民众意愿,立法的生命力在于准确反映人民意志、契合客观实际。法治的核心要义在于良法之治,而衡量良法的关键标准,在于其是否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回应人民关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制定人民需要的法律、颁布人民拥护的法律,始终是立法工作的根本宗旨。良法之治的首要前提是科学立法。当前,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期待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更加关注法律规范的实用性与问题解决能力。这一转变启示我们:“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将“人民”二字深植于心、融入实践,把“一切为了人民”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全方位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与拓展。为此,必须明确提高立法质量的实践路径:
第一,立法必须“发于人间”,坚守立足实际之准则。立法活动应尊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客观规律,使法律规范精准适应改革发展稳定需要与人民群众期待,有效协调各类利益关系;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科学立法理念,准确把握并自觉遵循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确保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相适应;不断丰富立法形式,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适用性与可操作性;提升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与协调性,充分发挥立法凝聚社会共识、统一公众意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
第二,立法必须“合乎人心”,恪守“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之根本立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相结合,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与程序规范,确保立法质量与立法效率相统一;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确保立法活动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法律规范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全方位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体系,及时将成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第三,立法必须“于法有据”,严守权限法定与程序正当之原则。立法活动应始终坚持依法立法,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与程序开展。无论是制定行政法规、监察法规、部门规章,还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进行地方立法,都必须严守权限边界,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地方立法尤其要紧密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聚焦本行政区域内实际问题,提升地方治理效能。
从“法源于世、本乎人心”的古老智慧,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科学论述,再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现代法治准则,彰显了中华法治文明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治理逻辑上的辩证统一与创新发展。当代中国的立法实践,正是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注重适应性与人民性的精髓,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及当代中国具体实际紧密结合,通过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法治根基,不断开拓良法善治新境界。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