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平(左)与同事讨论案件。
真凶被绳之以法的消息传来后,我和同事的第一个念头就是去探望被害人胡某的家属。见到我们时,胡某的家属眼角噙着泪,说自己压抑已久的“心结”终于解开了。
2022年11月,我院控申检察部门收到由浙江省检察院转寄来的一封举报信。经反复审阅后,信中“撞人顶包”一词引起了我的警觉。顺着这个信息,我整理出叶某疑似顶包他人交通肇事案的线索,但举报信对此语焉不详。随后我们走访发现,举报人所留联系地址不实。
查还是不查?如果就此收手,一个可能的真相,或许就会永远石沉大海。于是我们决定展开调查。
我们先是找出了叶某交通肇事案的判决书。判决认定,2007年9月,被告人叶某驾驶车辆在丽水天宁工业区某路口,碰撞碾压行人胡某,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叶某驾车逃逸,后于次日投案,并于2007年11月被判刑。
经仔细审查,我们发现叶某系外地无业人员,却在案发后聘请了一位颇有名气的律师。而律师对于案件所涉事实、情节均未提出异议,仅是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对这样一起毫无争议的案件,叶某为何要花重金聘请一位“不辩护”的知名律师?
接着,我们又调取了叶某交通肇事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发现叶某并非车主,肇事车辆登记在案件证人某甲名下,并且案发地就在某甲开办的工厂厂区附近。除此以外,认定叶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也非常薄弱,全案仅有叶某本人的有罪供述,以及证人某甲及其女儿某乙和某乙的男友巩某关于将肇事车辆借给叶某的证言,客观性证据几乎没有。
面对这种有异常情况但又无法打开突破口的状况,我们一时陷入了迷茫。
我们决定再次审查卷宗材料。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发现交警部门当时调取过叶某、某甲、某乙在案发前后几天的话单,经过认真仔细的分析,发现在此期间某乙与被告人叶某有过多次通话。我们又根据3人话单所显示的通话基站代码,逐一核对代码所对应的通话位置,发现叶某在案发时段的通话位置与事故发生地相距较远,几乎不具备作案时间。至此,我们确信,这中间定有内情。
此外,我们经审查发现,叶某在案发前无业、家庭条件较差,却在案发后一次性拿出了13万元赔偿款。这在2007年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叶某哪来这么多钱?会不会是实际肇事人给的?为了验证这些问题,我们进一步调取了叶某的银行流水,发现案发后某甲分五次向叶某的银行账户内存入5万余元现金。
通过以上调查,我们认为叶某有顶包的重大嫌疑。2023年6月1日,我们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带蹲守,将刚刚回到出租房的叶某通知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询问。
面对我们掌握的充分证据,叶某自知无法抵赖,心理防线很快被突破,向我们交代了其在巩某的教唆下替某甲顶罪,并收受10万元好处费的全部事实。
当晚询问结束后,我们立即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立案监督线索。次日,公安机关就对实际肇事人某甲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时对叶某、某乙、巩某3人刑事立案。某甲到案后,很快交代了自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以及通过贿买让叶某顶包的犯罪事实。
2024年2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某甲有期徒刑四年。2025年4月,原叶某交通肇事案判决被撤销后,法院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包庇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同时,司法机关依法对某乙、巩某作出相应处理。
(整理:本报全媒体记者史隽 通讯员周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