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公示(2026年1月12日—2026年1月16日)。证监会要求礼邦医药补充说明七大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2025年10月31日,礼邦医药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2023年、2024年以及2025年上半年,公司净利润分别约为-3.65亿元、-3.35亿元以及-2.1亿元。
证监会要求补充七大事项
证监会要求,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参照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补充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况。
境外上市禁止情形方面,证监会要求,参照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补充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是否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补充说明公司及所有下属企业是否存在境外发行上市禁止性情形,要求律师出具明确结论。
证监会要求,说明公司前期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详细情况及终止挂牌原因,是否计划继续推进A股上市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证监会要求,补充说明公司主要股东上层投资人中境外企业、境外基金停止穿透的原因、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境内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股权架构方面,证监会要求补充说明: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入股对价异常的情况,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并就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结论性意见;股权架构调整过程中历次减资的原因及对价支付情况,是否涉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并说明相关决策程序履行及税费缴纳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股份回购对价、定价依据及被回购方所得税缴纳情况;公司取得境内运营实体的交易对价、定价依据、支付手段、支付期限、定价的公允性,以及上述股权转让环节相关转让方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证监会要求,公司补充说明此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证监会还提到,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包括少量外部人员,需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股权结构与控制架构核查要求补充说明相关人员的授予价格低于发行人员工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业绩持续亏损
2025年10月31日,礼邦医药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上市申请材料显示,公司成立于2018年,是专注于肾脏病领域的生物制药公司。
2024年上半年、2024年以及2025年上半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约196.9万元、652.5万元、1211.2万元。2023年、2024年以及2025年上半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3.65亿元、-3.35亿元以及-2.1亿元。
公司的收入由单一客户产生,该客户为公司产品美信罗®在中国的经销商。公司于2024年6月开始销售美信罗®并确认相关收入。
礼邦医药在上市申请材料中提到,公司虽然已有一款商业化的产品,但未来的收入及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完成候选产品的开发,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及成功生产及商业化产品组合的能力。公司已将大部分的精力及资本资源投入现有候选产品的开发中,公司预计将来会就候选产品的开发及商业化产生大量的、不断增加的开支。然而,创新药物的开发不仅耗时较长、成本高昂,其开发结果也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上一篇:“守护是刻在骨子里的使命”
下一篇:5G-A护航边境冰雪旅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