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陈月飞) 1月2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该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去年3月,全国人代会对代表法进行修改,我省据此对现行实施办法作了全面修订。根据上位法,新办法专门增加了关于对代表政治要求的条款,其他条款修改中也把政治性放在首位,确保代表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此次修订积极回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普遍关心关注的代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通过针对性规范代表所在单位的支持义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研究办理,知情知政服务,参加履职学习,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协助代表履职责任等,构成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支撑。其中,重点回应了各方面关注的代表履职经费保障问题,明确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活动、培训等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本级人大代表的履职补助标准和具体办法,县级人大常委会统一规定所辖乡级人大代表的履职补贴标准。
立足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有效发挥代表作用,新办法对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工作、闭会期间活动作出全面详细规范,其中为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工作的参与,对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分别作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大主席团和“一府一委两院”协助代表履职的具体职责得到了明确。本次修订还对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如何交办、承办、反馈、督办进行了重点规定。
新办法让代表履职监督管理得到强化,明确了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的相关要求,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省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至少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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