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随着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深入,一批违法违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代理从业人员被查处,推动行业秩序明显好转。如何平稳衔接后续工作,确保创新主体专利业务不受影响也成为关注的焦点。
为充分保障和维护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的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吊销或撤销后妥善处理相关专利事务的提示》(下称《提示》)指出,被吊销或撤销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专利权人或申请人需主动关注并及时办理解除委托或更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手续。
《提示》明确了相关手续办理途径:
一是解除委托。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如不再委托代理机构,可自行办理解除委托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二是更换专利代理机构。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决定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新的代理机构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除委托声明以及对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三是“批量转委托”手续。被吊销或撤销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征得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办理“批量转委托”备案、提交“批量转委托”变更请求,将原代理机构变更为指定的新的代理机构。
对于以上三种办理方式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据了解,为方便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批量转委托”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增设了“批量转委托”功能,并发布《因吊销执业许可证更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办理指南》。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可参照指南办理“批量转委托”手续。
此外,记者查阅《专利审查指南》发现,第一部分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6.7.2.4节“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师变更”中规定:变更手续生效(即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前,原专利代理委托关系依然有效,且专利代理机构已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办理的各种事务在变更手续生效之后继续有效。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明确要求被吊销或撤销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进一步强化了代理机构主体责任和衔接安排。(本报记者 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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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孙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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