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宁中院
婚纱照是婚姻的甜蜜见证,本是为了定格幸福瞬间,然而收到的成品尺寸却与约定不符,商家是否构成欺诈?近日,江南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照片尺寸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李某在某摄影馆购买了4680元的婚纱摄影套餐,套餐内包含了拍摄服务及10寸相册、幸福墙一组(9个10寸)等若干实物产品。2024年3月,李某收到摄影馆邮寄来的产品,经过用尺子测量,发现原本约定10寸的相册和幸福墙照片都只有8寸。李某与摄影馆经过沟通后达成协议,不符合尺寸的产品由摄影馆重做,双方就尺寸又明确约定为25.48cm*20.32cm。4月初,李某收到重新制作的产品后发现其中幸福墙的照片尺寸为24*18cm,与之前约定的尺寸仍然不符,随即向摄影馆反映。摄影馆工作人员回复称25.48*20.32cm是相册的尺寸,幸福墙的规格是跟店里面的实物大小一样的。李某认为摄影馆未按照约定制作产品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并存在欺诈,遂将摄影馆诉至法院,要求摄影馆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支付赔偿金14040元。
庭审中,被告摄影馆申请涉案九宫格生产厂家的工作人员到庭。该工作人员陈述:九宫格在生产的过程中,按照行业惯例操作要进行切边等程序,如果按照25.48cm制作,照片四周会有白边,故制作相框时,会把四周的白边进行修整让其更加美观,所以交付给原告的尺寸就是行业内的10寸标准尺寸。
法院审理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摄影馆之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的套餐中含有一组九宫格相框。该九宫格相框的标准,被告摄影馆内是有展品的,一般来说,该类套餐产品是批量生产,而非根据消费者需求特别定制,摄影馆不存在欺诈原告的主观动机。生产厂家的工作人员到庭对10寸九宫格相框的制作以及行业惯例进行了说明,法院认为生产厂家的说明客观可信,对其说明予以采信。
综合双方的合同履行过程及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认为,摄影馆不存在欺诈行为,亦不存在违约行为。李某基于摄影馆存在欺诈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江南区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选购摄影、定制类服务时,要与商家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产品的各项关键参数,包括尺寸、材质、数量、交付标准等并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清晰举证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发现产品与约定不符,应及时与商家沟通并留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理性维权。
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主动、清晰地向消费者告知产品的实际规格、生产工艺及行业惯例,对于可能影响消费者认知的细节要提前释明;在与消费者协商变更约定内容时,需留存书面确认凭证,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同时要规范自身履约行为,严格按照约定标准提供产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来源:江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