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八部门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首页首屏不得呈现涉未成年人不良信息
记者23日获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4种类型及具体表现形式,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来突出问题纳入治理范围,对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可能带来的内容风险提出防范要求。办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完善管理制度
提供明确指引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网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娱乐的重要空间,未成年人触网率持续攀升,在网络空间接触到的信息容易影响其身心健康和价值观塑造。除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信息外,网络空间还存在部分难以清晰、有效界定,但可能会对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和价值观产生潜在负面影响的信息。社会各界对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的呼声日益强烈。办法的制定是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重要举措,为网站平台、内容创作者等各方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引。
构建分类体系
压实主体责任
办法的核心要义在于,将法律法规中相对抽象的“可能影响”从概念具体化为若干类别的清晰、便于识别判断的信息类型,并配套了明确的管理要求。办法从4个维度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界定。
第一类是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其范围不仅涵盖传统认知中的性暗示、网络暴力、诱导损害身体健康行为等内容,还与时俱进地将使用不良网络用语、宣扬滥用药物、诱导非理性极端“饭圈”行为等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网络失范行为纳入其中。
第二类是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明确将宣扬炫富拜金、畸形审美、读书无用论等不符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向的内容列入管理范畴,直指影响其价值观塑造的核心风险。
第三类聚焦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问题,对当前网络中存在的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刻意摆拍、利用未成年人牟利、打造争议人设等乱象划定了红线,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商业炒作和不良内容的利用与侵害。
第四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紧密衔接,强调了对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凸显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
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办法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据新华社、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