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良宝时任立方数科常务副总经理、董秘、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未审慎核查案涉业务的实质,决定对案涉业务使用总额法核算,在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对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对汪逸、俞珂白、项良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对杨威、靳先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对郭文娟、任斐、马茂林、孙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对孙剑非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项良宝先生,1972 年生,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澳门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职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002557.SZ),先后担任财务经理、总裁办主任、投资总监、税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任职于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任职于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安徽证监局严肃查处立方数科严重财务造假案件
日期:2025-11-28 来源:证监会
近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立方数科)涉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经查,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6.38亿元、成本6.28亿元。其中,2021年收入、成本分别虚增2.80亿元、2.77亿元,2022年收入、成本分别虚增3.12亿元、3.05亿元,2023年收入、成本分别虚增0.46亿元、0.45亿元。立方数科连续三年虚增收入和成本,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安徽证监局拟对立方数科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汪逸等10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000万元。立方数科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同时,我会决定对本案所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正式立案调查,涉嫌未能勤勉尽责的将依法严惩。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证券代码:300344证券简称:ST 立方
公告编号:2025-075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的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立方数科”)因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 “《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2022 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 591,582,002.31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91%;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2 条第(六)项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2 条第(七)项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一)起停牌,并于2025 年 12 月 2 日(星期二)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32025001 号)。因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 “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汪逸、俞珂白、项良宝、杨威、靳先凤、郭文娟、任斐、马茂林、孙锋、孙剑非: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立方数科)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立方数科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1 年至 2023 年,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向下游转让合同标的前不拥有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其不参与货物运输,不承担向下游客户转让合同标的的主要责任,不承担合同标的存货风险,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立方数科采用总额法对该部分业务进行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1 年至 2023 年,立方数科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8,356,861.18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9.10%,虚增营业成本 218,356,861.18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47.76%;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38,481,192.23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6.38%,虚增营业成本 38,481,192.23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6.74%;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19,571,504.38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0.24%,虚增营业成本 19,571,504.38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1.92%。
(二)立方数科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1 年至 2023 年,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资金融通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以提供资金支持、赚取融资利差为目的,与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该部分业务实质为融资性贸易,不符合《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不应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21 年至 2023 年,立方数科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61,369,807.67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0.99%,虚增营业成本 58,757,392.91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2.85%;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222,337,531.94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6.84%,虚增营业成本 216,453,332.32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37.94%;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26,297,857.29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3.76%,虚增营业成本 25,656,442.20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5.63%。
(三)立方数科通过开展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2022 年,立方数科与某公司开展虚假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前述业务无商业实质,为合同、资金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贸易。该部分业务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22 年,立方数科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51,036,609.29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8.46%,虚增营业成本 50,526,218.56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8.86%,虚增利润总额 510,390.73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0.33%。
综上,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立方数科披露的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79,726,668.85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50.09%,虚增营业成本 277,114,254.09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60.61%;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311,855,333.46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51.67%,虚增营业成本 305,460,743.11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53.54%,虚增利润总额 510,390.73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0.33%;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45,869,361.67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24.00%,虚增营业成本 45,227,946.58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27.55%。
上述违法事实,有立方数科公告、合同文件、账务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立方数科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汪逸时任立方数科董事长,俞珂白时任立方数科董事、总经理,放任公司人员开展代理、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未勤勉尽责,在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对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项良宝时任立方数科常务副总经理、董秘、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未审慎核查案涉业务的实质,决定对案涉业务使用总额法核算,在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对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威时任立方数科副总裁、智能产品事业部总经理,负责软件、硬件业务销售,立方数科 2021 至 2023 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的业务主要由其牵头开展,与立方数科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靳先凤时任立方数科财务副总监、运营副总监,在2021 年至 2023 年年报中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年度报告中财报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审慎核查案涉业务的实质,参与决定对案涉业务使用总额法核算,与立方数科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郭文娟时任立方数科监事,负责母公司报表制作和母子公司报表明细合并,参与决定对案涉业务使用总额法核算,在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任斐时任立方数科监事,负责制作子公司北京北纬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纬华元)、北京东经天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经天元) 的会计单据和报表,对北纬华元、东经天元业务实质未审慎核查,在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茂林时任立方数科副总裁,在 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底分管营销业务,参与案涉业务的合同审批并签批同意,未审慎核查案涉业务的实质,与立方数科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孙锋时任立方数科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剑非时任立方数科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公司坚持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后,没有进一步开展实质性核查,未勤勉尽责,在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对汪逸、俞珂白、项良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对杨威、靳先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对郭文娟、任斐、马茂林、孙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对孙剑非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汪逸时任立方数科董事长,俞珂白时任立方数科董事、总经理,放任公司人员开展代理、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项良宝时任立方数科常务副总经理、董秘、财务总监,未审慎核查业务性质并决定使用总额法核算,导致公司连续三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汪逸、俞珂白、项良宝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一)起停牌,将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星期二)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2 条第(六)项规定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以及第 10.5.2 条第(七)项规定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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