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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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政府项目拖欠企业货款3年##律师称财政困难不是政府拖欠理由#【聊城一政府项目拖欠企业近百万货款,企业:三年了,钱呢?】一份约定明确的合同,本该是企业履约、政府履约的双向保障,却在山东聊城陷入“履约易、回款难”的困局。2022年,河北方舟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河北方舟农业)中标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八标段,至今项目完工逾三年,企业仅收到不足总金额30%的款项。从诉讼维权、法院判决,到留言求助、部门回应,当地农业农村局辩称“国库临时没钱”,那么,近百万欠款到底何时能结清?为了解情况,1月23日,记者多次致电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开发区和高新区分局此前负责该项目的负责人,但均显示正在通话中,记者又致电了其所在部门的公示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随后,记者致电了开发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需记录情况后上报领导再做回复。但此后,记者多次致电,电话均无人接听。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相关回复。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郝喜红律师。郝律师表示,财政资金调度困难、国库暂时性资金短缺,均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对抗外部合同义务。本案中,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开发区和高新区分局作为案涉合同签约主体、行政机关预算单位,是法定付款义务主体,不得以“国库没钱”“未收到上级拨款”为由拒付货款,亦不得将“收到上级拨款”设定为向民营企业付款的前提条件,财政资金统筹问题属于其内部管理范畴,不得转嫁至民营企业。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郝律师认为,案涉项目为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并非由中央直接拨付至民营企业,而是按规定切块下达、由地方政府统筹配套后,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资金或资金来源必须先行落实,严禁要求施工单位、供货企业垫资,未落实资金即启动招标引发的合同履行障碍,全部责任由招标人(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开发区和高新区分局)承担。郝律师进一步指出,若案涉项目招标时未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开发区和高新区分局的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违法招标,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若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企业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逾期未向民营企业支付货款,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付款期限规定,行政监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限制其年度预算安排。郝律师表示,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开发区和高新区分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依据案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河北方舟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需赔偿逾期付款造成的额外损失。若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计算方式,需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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