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11月21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在审计执业中存在函证程序及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中喜所”)及相关责任人巩平、包西成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审计项目现违规 监管出手
据北京证监局公告,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中喜所执行的北京新航城控股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编号:中喜财审2025S01069号)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中喜所及巩平、包西成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明显违规行为。
两大审计程序问题浮出水面
公告指出,中喜所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
一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监管检查发现,该所在审计过程中未严格遵循函证相关审计准则要求,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此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涉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审计环节,中喜所未能充分履行审计程序,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及整改要求
北京证监局表示,中喜所及巩平、包西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该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部门同时要求,中喜所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需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明确,当事人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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