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陕西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脉科技”)及公司董事长李波、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丁积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山脉科技存在财务报表数据披露不准确、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原因披露不完整等违规问题,相关责任人被认定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财务信息披露存两大问题
陕西证监局指出,山脉科技主要存在两方面违规问题。
一方面,部分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公告显示,山脉科技曾于2025年5月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更正后)》,对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部分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涉及营业收入、净资产等多个核心财务科目。这意味着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存在偏差,未能如实反映其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
另一方面,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原因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山脉科技在上述更正公告中称,产生差错的原因为“会计判断存在差异”,具体是2024年将系统集成收入确认方法由时段法改为时点法。但陕西证监局核查发现,该次会计差错更正实际还包含对以前年度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决算调整的情况,而公司未在公告中披露这一重要信息,导致市场对差错原因的理解存在片面性。
违规行为违反信披及监管规定
陕西证监局表示,山脉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的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2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要求。
对于相关责任人,陕西证监局指出,根据《信披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李波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丁积杰作为财务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被采取警示函措施并要求限期整改
依据《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及《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山脉科技及李波、丁积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陕西证监局同时要求,山脉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监管要求,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警示函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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