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3日,陕西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西部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期货”)因对部分自然人客户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充分,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直指三大问题
陕西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西部期货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对部分自然人客户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的尽职调查不充分;二是风险评估不到位;三是未能保证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统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这些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不完善之处。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及第九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统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监管措施与整改要求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西部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同时要求西部期货应进一步加强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切实保障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权利救济途径明确
公告显示,西部期货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及合规运营的高度重视。业内人士表示,期货公司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主体,其信息系统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客户资产安全和市场稳定运行,西部期货需切实落实监管要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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