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扬软件”)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瑞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陈瑞典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2016年3月至今),公司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陈瑞典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450万股股份被冻结事项
公告显示,作为弘扬软件控股股东,陈瑞典持有的450万股公司股份自2025年12月10日起被司法冻结,该部分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67%。然而,弘扬软件未能及时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直至2025年12月24日才进行补充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
福建证监局指出,陈瑞典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及时组织公司履行上述股份冻结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两次股票发行中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除股份冻结事项外,弘扬软件在2018年和2020年的两次股票发行过程中,均存在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的违规行为。
2018年7月,弘扬软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陈瑞典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与发行对象江苏某投资基金签订《关于福建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间协议》,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但公司未在2018年9月公告的《福建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上述条款,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年12月,公司在另一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陈瑞典再次与发行对象江苏某发展基金、福州某投资基金、福州某股权投资企业分别签订包含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的《关于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间协议》。同样,公司未在2020年4月公告的《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相关条款,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福建证监局认为,陈瑞典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并签订了上述包含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却未主动告知公司,也未组织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监管要求限期提交书面报告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陈瑞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福建证监局要求陈瑞典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报告。陈瑞典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不代表Hehson财经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