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上诉人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辽13民终3444号,案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为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3月3日,判决支持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诉求,韦某、于某需支付其2024年3月15日至2025年6月15日物业费10337.48元。
以下是详细报道:
上诉人韦某、于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喻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基本情况**
天喻信息系璟某原著小区物业服务提供方,韦某、于某为该小区H30-1-2号业主(房屋面积245.19平方米,建筑类型为别墅)。2024年3月6日,天喻信息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喀左县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别墅物业费3.0元/平/月;2024年3月5日,天喻信息与业主委员会、某甲有限公司签订《璟某原著物业管理协议》,约定别墅物业费2.8元/平/月(不含电梯维护费)。天喻信息主张韦某、于某支付2024年3月15日至2025年9月1日物业费13093元及违约金。
**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天喻信息已依约提供服务,韦某、于某应支付物业费。因《璟某原著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标准(2.8元/平/月)低于《喀左县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按有利于业主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判决韦某、于某支付2024年3月15日至2025年9月1日物业费12220元,驳回天喻信息违约金请求。
**上诉人上诉理由**
韦某、于某上诉称:1. 原审认定《璟某原著物业管理协议》有效错误,该协议未经业主大会表决,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2. 原审按2.8元/平/月标准收费错误,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评定2024年度物业服务价格为低层1.2-1.6元/平/月;3. 天喻信息未依约提供服务,消防设施缺失等构成根本违约;4. 原审计算物业费起始时间错误(应从2024年5月1日起算),且其已向新物业公司交纳2025年6月-2026年6月物业费,应核减相应费用;5. 原审程序违法,未调取证据、未说明证据采信理由等。
**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天喻信息答辩称:1. 《璟某原著物业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其已实际提供服务,业主接受服务应付费;2. 原审采信合同约定条款符合法律规定;3. 收费期间具有合法依据,合同未依法解除,其有权主张费用;4. 物业费不含电梯费,别墅电梯为业主自有设施;5. 其已全面履行服务义务,消防问题系开发商遗留,与己无关。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二审期间,韦某、于某提交证据显示其于2025年8月26日向某丙有限公司交纳2025年6月-2026年6月物业费4413元。天喻信息同意就2025年6月16日之后的物业费向某丙有限公司另行主张。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1. 案涉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2. 物业费按2.8元/平/月计算符合有利于业主原则;3. 天喻信息主张的2024年3月15日至2025年9月1日物业费中,2025年6月16日之后的部分,天喻信息同意另行主张,故仅支持2024年3月15日至2025年6月15日的费用(计算为10337.48元);4. 对天喻信息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5. 韦某、于某关于核减2024年5月1日前物业费、按业主评定标准收费、物业费含电梯费等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1. 撤销一审判决;2. 韦某、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天喻信息2024年3月15日至2025年6月15日物业费10337.48元;3. 驳回天喻信息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天喻信息负担27元、韦某及于某负担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韦某及于某负担70元、天喻信息负担3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不代表Hehson财经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