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改进基层消防工作,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更好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机制,构建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部门协同、县乡一体、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强化属地领导
(一)压实属地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协调机制,完善覆盖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在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下,将消防工作职责细化落实到有关内设机构,明确消防工作专门力量,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加强消防工作统筹协调,组织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消防相关事项。
(二)理顺体制机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加快完善基层消防治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基层消防工作,坚决杜绝空档盲区。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承担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统筹基层消防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健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函告督办等制度。因地制宜推行应消合一、队站一体的基层应急消防工作机制,统筹现有基层消防等力量试点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消一体综合救援服务站(点)。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做法,完善隐患发现报送、分办移交、查处反馈等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内容。支持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方式充实基层消防专业力量,强化人才、装备、专业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保障。
(三)协同履职尽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将基层消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装备等纳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乡镇(街道)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动态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依法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隐患日常排查、火灾预防、应急疏散演练等,发现无法彻底整改的消防隐患及时上报;指导村(社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结合乡村全面振兴等重大政策实施,在项目统筹、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基层消防安全需求。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要强化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三、强化综合监管
(四)推行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国家消防救援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省级消防救援部门统筹指导市、县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落实辖区内全域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市、县消防救援部门及消防救援站对辖区内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防范重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高风险单位和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政府制定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具体实施办法。
(五)实施防消一体消防执法监管。消防救援站主要承担灭火救援任务,并承担消防监督工作,依法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相应行政处罚。打破防火监督干部等岗位限制,支持消防干部和消防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依法开展消防执法监管工作。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取得消防监督专业资格,协助从事消防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火灾简易登记等事务性、保障性工作,发挥辅助消防执法监管作用。
(六)加强乡镇消防专业力量。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可结合地域、人口、产业等实际将辖区内乡镇划分为若干片区,市、县消防救援部门从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干部和消防员中按片区配备专业力量,组织实施片区消防监督检查,并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执法,指导协助乡镇做好消防工作。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对具有消防监督专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展统一培训,派驻乡镇协助做好协调联络,推动工作落实。
(七)提高基层消防执法监管能力水平。编制基层消防监督人员教育培训大纲,推行消防监督专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将基层消防监督业务知识纳入消防救援人员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和定期复训内容,加强消防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执法技能等培训,组织基层消防执法人员到专业机构进修学习,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八)发动多元力量协助检查排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力量统筹使用,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有机衔接,推动检查信息互通共享、风险隐患线索相互移送。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会同乡镇(街道)统筹调度乡镇(街道)消防工作人员、网格员、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基层力量,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村(社区)“两委”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要积极协助配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强化行业管理
(九)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部门要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针对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强化行业约束和惩戒,在人才、技术、装备等方面给予乡镇(街道)支持。在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资格资质、行政许可、人才培养、资源调配等方面强化消防安全要求,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新产业新业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具体特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时分析研判,明确监管职责。
(十)强化行政审批源头把关。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开办和运营。严格依据详细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优化对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规划管理。严格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审批,强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特别是高风险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加强小型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使用审批管理,提高备案项目抽查比例。制定与公共消防安全密切相关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电器产品、建筑绝热用聚氨酯泡沫材料等产品标准时提高安全要求。强化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抽查检查,严格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
(十一)加强科技赋能。坚持统筹集约、开放共享、分级负责原则,建设全国消防综合监管服务和火灾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加强与地方、部门平台互联互通,为基层提供隐患辅助识别、预警预报自动提醒等智能服务。将消防数字化全面融入各地数字政府、韧性城市和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等城市公共安全数字建设,按需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资源。推行非现场监管,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对基层单位和居民小区畅通消防车通道、日常防火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情况实行全时段监测。
五、强化主体责任
(十二)加强自主管理。各类单位要建立逐级逐岗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备许可手续,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日常防火检查和消防培训演练。在消防设施等部位设置醒目、永久消防标识,实行标识化管理。对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要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确定牵头主体实施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加强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乡镇(街道)等报告。
(十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地要针对沿街门店、养老机构、医院、学校、商超餐馆、培训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严格落实畅通生命通道、建筑防火、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动火作业等消防安全要求。加快推广新型智能化消防产品,推动老旧小区、出租房、经营性自建房等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等,纳入民生实事项目。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连片人员密集场所、村(社区)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保障水平。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等,强化火灾高风险区域、场所综合治理,完善消防基础设施,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六、强化社会共治
(十四)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监管,督促依法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严厉查处违规从业、不按标准执业、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等违法行为。推动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提供火灾预防服务。强化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将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保险、信贷、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参考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十五)实施全民消防素质提升行动。持续推进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各类单位、村(社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中小学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加强消防教育。依托各地防灾减灾体验场所,丰富消防体验内容,加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救援站、微型消防站向公众开放力度。健全火灾隐患报告奖励机制,鼓励社会群众和单位员工主动报告、积极查找身边的火灾隐患。
(十六)开展重点人群实操实训。大力开展基层消防工作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网格员、志愿消防队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保安员、保洁员、服务员、护工等重点人群实操实训,提升实战技能。加强基层消防工作干部队伍能力建设,依托市县党校(行政学院)等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开展培训。支持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开设消防安全治理、工程消防技术相关课程,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
(十七)推进自防自救力量建设。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站的数量规模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坚持防消联勤、一专多能,开展灭火救援、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宣传培训等工作。尚不符合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条件的乡镇,结合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鼓励各类单位、居民小区和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完善联勤联训联调机制。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广泛动员群众就近就便参与村(社区)消防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融入基层消防工作。鼓励引导基金会等社会力量支持基层消防事业发展。
七、强化激励约束
(十八)深入推进为基层减负。推行基层简易执法,对情节轻微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简化办案流程和取证规则,实现“简案快办”。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帮助基层排查治理消防隐患。严格规范涉企消防监督检查,坚决遏制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和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确保于法有据、精准高效。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要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制度规定,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消防救援部门要细化防消一体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加强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等管理监督。持续强化行风作风建设,打造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服务为民的消防执法队伍。
(二十)严肃调查处理火灾事故。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对一般火灾事故,强化技术及管理责任调查,督促指导汲取教训、补齐短板。对较大及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各级政府根据火灾等级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火灾原因、事故责任,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实行提级调查、挂牌督办,严肃追责问责。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一)强化奖惩。将基层消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消防工作考核等重要内容,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在省级党委和政府统筹下,市、县、乡推动将基层消防工作成效作为基层干部奖惩激励的重要参考。对在基层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基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但已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有关职责,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