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修订了仲裁法,出台了商事调解条例,但在对接新加坡调解公约等国际规则、明确跨国调解协议在国内的强制执行效力等方面仍存在短板,这导致企业在海外遭遇纠纷时,常面临跨国诉讼成本高昂、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渠道不畅的困境。制定商事调解法不仅能为商事调解提供坚实的国家立法支撑,明确调解的自愿、中立原则及独任调解的法律地位,更能通过统一规范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与执行程序,实现与诉讼、仲裁的有机衔接,构建复合式争议解决法律体系。建议加快制定商事调解法,增强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竞争力,为企业出海提供更权威、便捷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