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3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风证券(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总裁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处罚事由为天风证券在2021年底通过司法裁定获得永安林业12.29%股份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王琳晶作为公司总裁,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持股变动未及时披露,涉事股份占总股本12.29%
经福建证监局查明,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万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以抵偿相关债务。根据裁定,上述股票的财产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天风证券时起转移。
当日,天风证券签收了该《执行裁定书》,至此其持有永安林业股票数量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
然而,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才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2022年3月7日发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应地,永安林业分别于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王琳晶作为总裁被认定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公告显示,王琳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知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但在此情况下,其未及时组织公司履行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福建证监局指出,天风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王琳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作出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福建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福建证监局要求,王琳晶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该局备案。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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