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宁波网)
转自:中国宁波网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隐匿收入、虚列成本偷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匿报下脚料收入、收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多列支出,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111.7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2.62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精准分析锁定疑点 违法线索浮出水面
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焊接钢管及配件的制造型企业,主要业务为将钢板加工成各类型钢管等金属管件。根据大数据分析,该企业申报废钢收入低于行业常规水平,存在隐匿废钢销售收入风险。
检查人员根据这一疑点,前往该企业实地进行检查。该企业的钢管产品主要为直缝管和螺纹管,检查人员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核实,在检查过程中,取得了企业的物料余额表、送货单等凭证,同时取得了企业的产品工艺卡,并拍摄了生产的具体工艺流程。
违法事实清晰明确 偷税手段难逃法眼
该企业生产的直缝管和螺纹管均有一定比例的下脚料。检查人员结合企业的送货单和收款收据,确定企业销售下脚料的吨数,比对企业的废钢、钢屑申报情况,确认了该企业部分下脚料收入未入账的违法事实。
在检查企业账簿的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取得的25份项目管理服务费发票存在疑点,价税合计395万元,遂要求企业提供该管理费用相关的合同及相应的项目管理文件、纪要等资料,该企业均无法提供。结合资金流向,检查人员判断上述发票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
依法从严查处到位 违法企业付出代价
在充分掌握证据的基础上,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刘某进行了询问。面对完整的证据链条,刘某最终承认了存在零星的下脚料收入未申报的问题,以及因部分购进货物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列支成本,收用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2.6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同时,本案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上游企业相关线索已移送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