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人员平均年薪分别为33.52万元、56.35 万元、82.76 万元和 58.34 万元,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且2024 年居于同行业中最高,与发行人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
(2)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费用中的销售佣金分别为49.77万元、331.08万元、519.94万元和181.03万元,主要系与境外销售相关的销售佣金逐年增加;
(3)报告期各期,公司管理费用率分别为2.51%、22.22%、12.42%和 13.93%,较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3.57%、3.75%、3.32%和 3.31%更高;
(4)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合计达 1,300万元左右,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合计达2,800万元左右;
(5)报告期各期,公司确认的股份支付分别为67.96万元、74.55万元、82.91万元和41.08万元,结合合伙协议中关于退伙的相关约定和发行人预估的上市周期,发行人将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在2018年2月至2027年12月期间摊销确认;
(6)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存在低价转让股权的情形,均未确认股权支付,如2022年12月,常凯以5.2元/股将股权转让给王朴,2024年3月,清控汇清以6.78元/股将股权转让给吕大龙、中和星辰,2024年9月20日,坤鹏电力以6.14元/股将股权转让给卫青,2025年3月,常凯和张海涛以5.6元/股将股权转让给彭军宏,2025年4月,厦门国同联智以3.04元/股将股权转让给吴瑶;
(7)2018年2月,白云集团向张海涛等8 名核心员工提供借款用于荣汇清能合伙人出资,合计1,200万元,借款利率为0,期限至2028年2月4日,约定满足一定条件后,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将自动豁免;发行人将借款本金作为薪酬在服务期限内进行分摊。
请发行人披露:(1)公司销售人员绩效考核政策及实际执行情况,销售人员薪酬与当地同类企业平均薪酬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且与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资金的最终去向;(2)销售佣金对应的服务提供方、客户、销售金额、提成比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服务提供方发挥的具体作用、成果体现、是否具备人员及资源储备,资金的最终去向;(3)结合管理费用的具体构成及用途、管理人员数量及平均薪酬等,分析公司管理费用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未来的变动趋势;(4)银行手续费的支付对象、标准、保函开具情况及与业务开展的匹配性、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发生由担保行代发行人支付一定金额、或作出一定经济赔偿的情形;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投资收益与理财产品的匹配性,公司货币资金是否真实;(5)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服务期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服务期与上市时点挂钩的具体依据,各期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6)全面梳理报告期前及期内公司实控人、董监高、员工及顾问、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员入股发行人的情况,对应的公允价值情况,低价入股未确认股份支付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7)将借款本金作为薪酬进行会计处理而非将借款本息计入股份支付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将借款本金作为薪酬进行会计处理而非将借款本息计入股份支付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白云集团向核心员工提供的借款的核心目的是为了激励员工长期服务并获取其提供的服务,而非单纯的资金借贷。借款豁免条件与员工的服务期限、上市条件直接相关,因此实质上构成了企业为获取员工服务而支付的一项长期现金薪酬,该安排未直接授予发行人自身权益工具,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定义,因此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职工薪酬包括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公司将借款本息(按年化4%的利率)在服务期限内分摊,真实反映了企业获取员工提供的服务,但基于公司不承担支付薪酬的现时义务,因此分摊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综上针对上述借款事项,发行人各年度服务期内分摊确认薪酬费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综上,鉴于该借款安排的核心目的是激励员工长期服务,且豁免条件与服务期限直接相关,未直接换取发行人股权,且公司不承担支付薪酬的义务,因此将借款本息(利息按年化4%计算)作为薪酬并在借款期限内进行摊销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