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监管警示决定,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明龙因未及时告知公司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事项,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被上交所采取监管警示措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监函〔2026〕0045号文件,王明龙作为仙鹤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未将其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仙鹤股份股票的事项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80%时未能及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3.4.1条、第3.4.2条等相关规定。
上交所指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王明龙予以监管警示。同时,上交所要求公司及相关股东高度重视此次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上交所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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