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8日,天津证监局发布公告称,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房地产”)因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及资产被查封情况,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孟德因未勤勉尽责,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样被出具警示函。
未及时披露债务违约与资产查封事项
公告显示,融创房地产的违规行为主要涉及两方面:
一是在2021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及222号)中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是在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期间,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发生资产被查封的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及222号)以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汪孟德被认定未勤勉尽责
天津证监局指出,汪孟德作为融创房地产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被查封有关事项临时公告负有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及222号)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融创房地产及汪孟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同时指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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