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第十二个坚持”的核心要义,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使命、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第二个结合”理论指出,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第十二个坚持”,正是践行这一理论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地运用于当代法治建设而形成的新成果,具有深厚的历史逻辑。
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对历史上“治吏优先”思想的转化与创新
在思想层面,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核心要旨在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党的自我革命重在治权”。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权力监督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关键地位。中国古代政治文明中蕴含着丰富的权力监督思想资源,为当代中国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其中,源远流长的“治吏”思想尤为值得关注。
古人很早就认识到官吏作为权力的实际行使者,若缺乏有效约束,必然滋生腐败与懈怠。因此,治国必先治官,治官必先立制。早期法家管仲指出,官吏是“治乱之原”。《吕氏春秋·知度》说:“治天下之要,存乎除奸,除奸之要,存乎治官。”韩非则直接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在他看来,官吏是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执行者,是君主治理民众的中介力量,因此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就是治吏。所谓“不治民”,并非不重视民众,而是强调先治吏而后民自治。韩非以救火为喻:“救火者,吏操壶走火,则一人之用也;操鞭使人,则役万夫。”这一比喻揭示了“治吏”优先于“治民”的治理逻辑:与其让一名官吏亲自提水救火,不如让他指挥万夫,效率更高。换言之,抓住“关键少数”,就能撬动全局。他还指出,国家危亡不在于缺乏治民之术,而在于缺少“理人之道”与“禁奸之法”,从反面论证了权力监督机制缺失的危害性。这种对权力本质的清醒认知,构成了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重要基石。
从历史演进来看,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正是对中华传统政治法律智慧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传统“治吏”思想虽已触及权力监督的核心,但其落脚点是维护君主专制,监督权最终仍集中于君主一人,缺乏制度化的制衡机制。中国共产党则突破了这一局限: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既继承了“治吏”优先的传统,又将权力监督主体从个人扩展为制度化的组织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既借鉴了传统监察制度经验,又赋予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基础,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这一制度创新是对传统政治文明的超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主动精神。
二、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对历史上“礼法并用”体制的传承与发展
在制度层面,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关键抓手是发挥党纪与国法的互补性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这一论述阐明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内在关联。从制度功能看,党内法规以其政治性、先进性和自觉性,对党员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国家法律以其普遍性、强制性和稳定性,对全体社会成员作出平等规制。两者的价值目标一致,实施机制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历史发展的规律来考察,古代“礼法并用”的治理模式为深入理解这一制度设计提供了重要文化支撑。
“礼法并用”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特征。“礼”是以等级秩序和道德规范为核心的社会调控机制,“法”是以刑罚为手段的强制性规范,两者形成“出礼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的互补格局,从而形成了一个从软约束到硬约束的完整治理链条。汉代以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理念逐渐成熟,礼与法深度融合,正如《唐律疏议·名例律》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这一体制中,官吏不仅要遵守适用于全体民众的律令,还要承受更多的礼制约束,违者将受罚俸、夺爵、贬谪、革职等处分。例如,依照“冒哀求仕”的礼制,官员遇父母去世须守丧三年(实际为27个月),未满复出即属违礼,北魏将军乙龙虎因此受到“科鞭五十”的惩罚。这种对官员从严要求的治理智慧,为当代中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历史智慧。
中国共产党在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过程中,既传承了“礼法并用”的制度智慧,又从根本上重塑了其价值导向。传统“礼法并用”体制本质上是维护等级特权的,礼制对官吏的约束虽有严格的一面,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赋予他们以“刑不上大夫”的特权。中国共产党则彻底打破了这一格局:党内法规体系不再是维护特权等级的工具,而是彰显党的先锋队性质、对党员提出更高标准的自律规范;国家法律体系不再是“驭民之具”,而是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基石。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管党治党精神,既对“关键少数”提出了更高要求,又实现了对全体公民权利的一体保护。这正是对传统“礼法并用”体制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对历史上“法之必行”理念的继承与弘扬
在实践层面,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核心在于切实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施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经典论述,强调“法之必行”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编在手册里,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不仅不能产生应有作用,反而会损害其公信力。要解决好这一难题,须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可以说,坚持依法治国是保障依规治党的前提,而坚持依规治党则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因为党员干部是法律创制、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力量。在这方面,中国古人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留下了深刻教训,为当代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提供了有益的历史镜鉴。
要做到“法之必行”,古人认为必须充分重视官吏集团的作用。孟子云:“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条文的完善并不等于法治的实现,因为法律不能自己运行,需要人去推行它,而官吏正是其中最关键的力量。当他们尽心尽责、严格执法时,法律便能转化为治理实效。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如果官吏敷衍塞责,甚至以身试法,再好的法律也形同虚设。白居易感叹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唐太宗贞观年间,虽然制定出以《贞观律》为代表的一系列法令,但如果没有房玄龄、杜如晦、魏徵等一批德才兼备、严格执法的官吏,要想做到法令畅行无阻,那也是很困难的,更遑论造就出“贞观之治”的盛世景象了。这就用鲜活的历史实践印证了官吏集团在法治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对“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历史规律保持着清醒的认识,始终将法律制度的执行摆在突出位置。在党内法规执行层面,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四责协同机制,通过巡视巡察、约谈函询、述责述廉等方式,将管党治党责任层层传导、压紧压实,以此带动国家法律的全面推行与遵守。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党创造性地建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联动机制,使党纪执行与法律实施相互促进、形成合力。当党员违纪违法时,先依党内法规给予党纪处分,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形成“纪法贯通、纪法衔接”的良性互动格局,有效避免了历史上因人废法甚至以权压法的局限性,确保了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与规范有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了历史上治吏优先、礼法并用、法之必行等思想的经验与教训,创造性地提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治理方略,从而实现了从“人治”依赖到“法治”保障的根本转变。通过依规治党,对党员干部提出高于法律的标准,要求他们必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执行者和示范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一体建设、统筹推进,既保证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又维护了国家治理的规范性和稳定性;既能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又能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权益。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扬,更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自觉和使命担当。
【本文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纪检监察重大历史问题研究”(重大项目;批准号:SC25ZDJC004)阶段性研究成果】
人民法院报·5版
作者
龙大轩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杜谦
(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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