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转自:中国经济导报
2025年民洽会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以新提质共创未来”为主题,吸引了来自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代表、央企国企、民营企业等共计2000余人参会。图为与会嘉宾步入2025中国民营企业投融资洽谈会会场。新华社
编者按
5月20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一周年的日子。本期报道,从宏观制度落地与重点领域实践两个维度,回望这部法律的周年答卷。首篇专访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建伟,他以“立法亲历者”和“实施观察者”的双重身份,深度剖析法律实施一年来的成效与堵点,并聚焦上海在地方立法中“快、准、实、新”的先行先试经验。次篇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洁茵,聚焦税收法治这一营商环境的“晴雨表”,梳理过去一年税收领域如何从“被动管理”转向“主动服务”,让“平等对待、公平竞争”从纸面走进企业的“账本”。
本报记者 | 张守营
今年5月20日,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迎来施行一周年。这部共9章78条的法律,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建立了系统的制度机制。一年来,这部法律落地成效如何?制度红利是否真正从“纸面”走到了“地面”?就此,本报记者专访了长期关注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深度参与该法立法研究工作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李建伟。
从“立法研究者”到“实施观察者”:法治效果持续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探索,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法治化新阶段。”李建伟表示,实施一年来,法律效果不断呈现,正在从“纸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制度效果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法治体系加速形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督促修改、废止了1466件;国家有关部门推出150多项配套制度,多个省区市出台相应地方性法规。从中央到地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体系加速构建、基本形成。
二是民营企业持续发展。2025年5月初至2026年2月底,我国新增民营经济主体1590.82万户,占新增经营主体的96.74%;2026年一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5.5%,其中民营企业利润增幅高达25.4%;民营企业进出口总额达6.78万亿元,同比增长16.2%,增速均高于全国整体水平。李建伟评价:“法治的确定性正在成为民营企业敢投资、能创新、心无旁骛谋发展的硬核保障。”
三是司法实践不断突破。法律颁布施行仅10天,最高人民法院就以第70条为裁判依据,在一起行政允诺案件中判决政府部门向某民营企业补偿841余万元。“这在促进型法律的历史上几乎是前所未有的,充分说明立法者在增强可诉性上的努力已经产生了实效。”李建伟说。
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政治、经济和法治效果显著,不仅达到了立法阶段所期待的“定心丸”“护身符”与“助推器”等目标定位,而且在实施速度、影响广度、成果效度上,走出了一条促进型立法从“软法”走向“硬法”的创新之路。
对于广大民营企业家而言,最实在的“定心丸”是什么?李建伟认为,是将“平等保护”从政策宣示转化为可执行的法律规定和刚性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关于“平等”“公平”“同等”的表述达26处,而司法系统的一系列行动释放了强烈信号: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8月发布25条指导意见,涉及罪与非罪界限、涉案财物处置、异地执法规范等具体问题;通过叶某某合同诈骗案、窦某某职务侵占案等再审改判无罪的典型案例,传递出“刑法不会轻易介入经济纠纷”的明确导向;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集中清理,发现存在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等问题的178件地方性法规,推动制度环境发生实质性、系统性变化。“民营企业发展正在从‘政策鼓励’向‘法治保障’转型。”李建伟表示。
核心条款的“活性因子”与“玻璃门”
在条款落地方面,李建伟从操作性和可诉性等维度进行了观察。超出预期的“活性因子”首先体现在公平竞争、融资保障、科技创新、规范执法等领域。“非禁即入”原则为民营企业市场参与权提供了根本性法律保障;法律明确支持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新型权利质押融资后,四川、宁夏等多地推出“宁质贷”等创新产品;核电领域民营企业参股比例首次提升至10%,商业航天领域民营企业实现“从0到1”的创新突破。更令他关注的是法律的可诉性设计:这部法律中含有“应当”等管理型规范的表述有45处,在14部促进型法律中比例最高,有学者评价其可诉性最强,而法院系统多件判决已印证了其可执行性。
与此同时,执行层面仍面临“玻璃门”与“软抵抗”。一是市场准入“明放暗卡”现象,部分领域准入路径不明确、资质标准模糊,部分项目在招投标环节设置仅国企能满足的资金、资质门槛。二是要素获取的“隐形墙”,包括融资授信不均、土地审批和指标分配向国企倾斜、人才补贴落户政策对民企员工设置更高门槛等。尤其是科技型民营企业多为轻资产运营,银行信贷审批仍过度依赖抵押担保,即便拥有核心技术和市场前景也难以获得足额信贷支持。李建伟认为,“软抵抗”与长期、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惯性和利益格局有关,破解这些问题单靠一部促进法不够,需要行政体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改革协同推进。
具体到融资信贷、招投标和科研资源开放等领域,李建伟用“大方向明确向好,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来概括。以融资为例,截至2026年一季度末,山西主要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达5790亿元,比年初增加35%,新投放贷款年化利率降至3.97%,并通过“千企万户大走访”精准匹配服务。但轻资产科技型民企信贷审批更严苛的矛盾依然存在,“金融体系从依赖抵押担保到建立基于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市场前景的新型信用评估体系,还需要一个过程。”在招投标领域,湖南省推行“机器管招投标”改革后,民企中标率已从73.65%提高到82.3%,但从全国范围看隐性排斥行为仍未根除。科研资源分配方面,“十五五”规划《纲要》已明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但重大科技专项申报门槛和经费使用规则仍有待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倾斜和优化。
司法保护:在“同责同刑”与保护积极性之间寻求平衡
谈及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进展,李建伟认为过去一年取得了实质性进步。法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围绕这一刚性规定,司法系统多层面发力:最高法发布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坚持罪刑法定、刑法谦抑和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精准厘清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最高检深入推进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依法纠治跨区域违法抓捕、违规异地办案等行为,重点监督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财产等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例如山西法院对912家企业暂缓适用强制措施,释放企业流动资金3.54亿元,同时执结拖欠企业账款案件1312件,执行到位10.73亿元。
实现“同责同刑”与保护企业家积极性之间的平衡,核心在于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李建伟表示,这一平衡体现在三个“严格区分”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严格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严格区分商业风险与刑事犯罪。他同时坦言,实践中一些部门对民营企业资金调度与刑事挪用甚至侵占的界限把握不准、个别案件超额冻结资金的现象仍然存在,不同地区、不同办案机关的尺度把握也有差异,需要通过完善司法解释、加强执法监督、统一裁判标准来进一步解决。
上海样本:“快、准、实、新”的先行先试
作为持续关注上海地方立法实践的研究者,李建伟将上海的作为概括为“快、准、实、新”四个字。“快”表现在国家大法施行仅四个月后,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就全票通过了《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同年10月20日起正式施行,响应速度在全国各省市中名列前茅。
“准”,体现在对准上海民营经济的发展重点和实际痛点。“实”——立法过程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上海实践。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共梳理出186条意见建议,合并同类项后为41条、14类,逐条逐款对照条例草案并形成审议意见。
“新”——制度创新体现了上海的先行先试精神。有关部门、专家在立法提案中创造性提出了“建立民营经济工作协调机制”“服务企业出海返航”等特色条款。条例还提出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合作,以要素自由流动和政务服务一体化为重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这些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上海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