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京市场监管
@全市食用农产品
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
注意啦
2023年6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以下简称“生鲜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026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等设施排查的通知》(市监餐饮函〔2026〕75号),出台了“生鲜灯”排查指南,明确了“直接观察法”“拍照对比法”“灯具查验法”“群众监督法”等具体排查方法。经过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自查,监管部门督促整改,“生鲜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近期,南京部分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出现“生鲜灯”反弹回潮或打“擦边球”的现象。主要问题包括:灯罩和灯珠虽为白色,但实际照射时兼带红光属性,远观尤为明显;有的商家混装多种光源,并通过遥控随意调节灯光颜色与强度;还有的灯具产品标签参数与实际测量值存在较大差异,极易误导消费者的色觉感官,使其对肉类等食品是否新鲜产生误判,从而带来食品安全隐患。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变相影响消费者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感官认知:
一是不得使用有色光源、可变可调节光源;
二是不得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混合搭配使用;
三是不得在灯泡上涂抹颜色或使用有色灯罩等设施改变光源色泽;
四是不得外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改变光源色泽;
五是不得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
六是不得在食用农产品冷藏(冻)柜、展示柜等内置灯具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节光源。
检查现场“生鲜灯”治理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广大市民食品安全,请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使用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等设施。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希望广大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共同维护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
进行投诉举报
(闵乾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