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家楼顶有个通信基站,我认为对我造成了辐射和噪声污染,我能不能申请拆除?
答:数字化时代,人们需要通过网络来实现通信、上网,通信基站是保障通信畅通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
通信基站通过发射和接收无线电信号来实现手机等设备的通信功能。不可否认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电磁辐射,但我们可以了解一下,辐射分为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主要有α、β、γ、X射线等,比如医院中X光胸片等诊断检查使用的X射线,就属于严格管控下的医疗电离辐射应用,需要做好防护措施。而电磁辐射属于非电离辐射,主要来自无线电台、移动基站、可见光等,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我们每天都生活在电磁辐射中,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电脑、电视机、微波炉、吹风机、电磁炉等家用电器也会产生电磁辐射,比如吹风机的辐射一般有100微瓦/平方厘米。而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按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的国家标准要求,小于40微瓦/平方厘米,其辐射量微乎其微,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此外,通信基站的信号覆盖范围是有限的,信号在传输过程中会受建筑物阻挡等因素的影响而减弱,因此需要在居民区附近建设基站,让人们能够享受到稳定的通信服务。关于通信基站建设,《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五十条规定:“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我们在享受高质量通信服务的同时,要科学看待通信基站辐射问题。如认为基站辐射和噪声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据《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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