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欧阳艺纯)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了一起因酒后滋事、升级冲突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4年3月,王某酒后在某停车场内随地小便,停车场管理员甲予以制止,双方发生口角及短暂肢体冲突,王某同行人员乙进行劝阻。经乙劝阻,冲突一度趋于平息,管理员甲转身背对王某,步行返回岗亭。孰料,王某主动摆脱乙的劝阻,快速追向背对自己的管理员甲,跃身用右脚飞踹其背部。落地过程中,王某因身体失衡、左腿单脚承重失控,导致左胫、腓骨远端开放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王某认为,停车场经营者某公司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管理员甲的行为与王某的骨折损害后果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的损害系其自主实施飞踹这一高风险动作的直接后果,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侵权责任不成立,故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两点:一是管理员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是管理员甲的行为与王某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关于第一点,本案冲突的直接起因在于王某酒后在停车场内随地小便。管理员甲予以制止,系履行正当管理职责的合法行为。即便管理员甲在争执过程中存在言语失当之处,也不足以改变王某是冲突直接起因方的基本事实,更不足以为王某升级冲突的行为提供正当化依据。
关于第二点,王某主动摆脱劝阻、快速追赶并跃身飞踹管理员甲背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动性与攻击性,是王某自主意志支配下的独立加害行为,而非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防御性反应,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王某飞踹后落地失衡、单脚承重失控所致骨折,系其自主实施高风险动作的直接、必然后果,与管理员甲在先行为缺乏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综上,王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某公司依法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编辑 杨海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