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至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就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在江西召开座谈会并调研。
记者关注到,应勇检察长的讲话涉及这样两个关键点:一是全面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二是加强民事诉讼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
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江西省鄱阳县检察院调研。
6月11日,最高检调研组围绕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在江西召开专题座谈会。
【全面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应勇检察长强调,全面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更有针对性地研究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监督、虚假诉讼监督等。
记者手记
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
有效开展调查核实,是判断民事案件是否存在违法问题并予以监督的重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时,可以行使调查核实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 年修订)第2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调查核实对查明案件事实十分重要。
落实应勇检察长在调研中提出“全面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这一要求,就要在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前提下,加大调查核实权的运用力度,不能“坐堂办案”,而是要走出案卷、走出办公室、走出检察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介入调查,对生效裁判所认定的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虚假诉讼等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值得一提的是,在开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监督、虚假诉讼监督时,也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以及监督的重点与难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核实方式。
具体而言,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和民事审判活动监督要积极主动履职,而除虚假诉讼外,一般的裁判结果监督可保持适度谦抑,原则上依据原审裁判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查,确有必要时,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客观事实,从而提出监督意见。
【同向发力、同题共答】
应勇检察长强调,加强民事诉讼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党委领导和党委政法委统筹下,加强法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向发力、同题共答,协同解决民事诉讼监督衔接堵点。
记者手记
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监督衔接堵点有哪些?要回答这一问题,不妨先从一起案件说起。
13年前,朱某通过司法拍卖竞得房屋准备结婚使用,因原户主拒不搬出,历经三级五家法院十多次诉讼却始终无法入住属于自己的房子。朱某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两级检察机关先后两次接续抗诉,推动法院再审,帮助朱某实现了合法物权,并促成执行和解。
不同于常见的民事抗诉主要针对某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错误,该案抗诉涉及案件受理、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比如,第一次抗诉针对的是,司法拍卖执行法院与案件诉讼受理法院之间的司法权衔接不畅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抗诉解决了当事人向法院请求救济时面临的“都不管”难题;第二次抗诉针对的是,法院虽在程序上受理了案件,但在实体上不予支持,造成诉讼程序“空转”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跟进监督,最终纠正了在实体判决方面存在的错误。
最终,朱某成为房子真正的主人。这得益于两级检察机关“接续抗诉”。对标对表党中央和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更高要求,相较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事司法需求和司法工作实际,当前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还存在制度机制不够健全,人员力量和能力素质相对薄弱,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力度和深度有待强化等问题。
记者注意到,此次座谈会上,应勇检察长与江西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同志及部分市、县级检察院检察长和律师代表,共同探讨如何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听取大家意见。
如今,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的要求日益增长。基于此,在民事诉讼监督中,检察官不能“唱独角戏”。正如应勇检察长在调研中所强调的,“加强民事诉讼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
在党委领导和党委政法委统筹下,加强法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向发力、同题共答,协同解决民事诉讼监督衔接堵点,加强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在信息通报、线索移送等方面形成合力,无疑是全面提升民事检察工作质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的有效路径。
来源:检察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