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宇阳)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细则》),于6月12日发布。
《适当性管理细则》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可承受的损失,严格履行投资者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识别、基金风险特征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基金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同时,应当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做好风险提示工作。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审慎决策,并承担风险。
对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方面,《适当性管理细则》还制定了明确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2次,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8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者关注变动情况并进行确认。
同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评估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再次销售基金前,应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值得一提的是,《适当性管理细则》强调,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65周岁以上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基金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或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等。相关机构通过互联网、电子传真等非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的,也应当将适当性管理嵌入流程,客观完整记录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风险提示等重点环节,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确保适当性管理过程可回溯。
中基协指出,《适当性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基金风险等级划分体系、完成相关系统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