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开启智能辅助驾驶就能“放心醉驾回家”,结果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危险驾驶案:一名男子酒后启动L2级辅助驾驶系统返家,途中在红绿灯路口醉倒车内,最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这是武汉首例利用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实施醉驾并被判刑的案件,也为“辅助驾驶不等于无人驾驶”敲响警钟。
2025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武汉光谷一主干道,一辆轿车停在红绿灯路口中央一直不走。路人上前查看发现,车内驾驶员低着头一动不动,立即拍打车窗,大声呼喊,无果后报警。
120急救人员、119消防员和110民警相继抵达现场。救援人员反复呼唤,车内驾驶员仍然不动,消防员只得打破车窗玻璃。车窗碎裂后车内飘出浓烈酒气,驾驶员王某则歪在座位上酣睡,直至被送往医院抽血仍未清醒。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12.01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王某醒后称,当晚他与朋友一起吃饭,喝了三瓶啤酒,然后又到酒吧喝了酒。散场时已是深夜,他步行至停车场,在车上休息了几分钟,抱着侥幸心理启动了车辆,设定好目的地,开启L2级智能辅助驾驶,将车速限定在40至50公里每小时,准备回家。谁知车子从停车场出发,5分钟遇红灯自动停下,他醉倒在方向盘前,直至被查获。
2026年4月,检察院对王某以利用辅助驾驶系统实施醉驾行为的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开启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后,他在法律上是否仍能被认定为“驾驶人”。
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车辆搭载的是L2级辅助驾驶系统,即便系统在工作,法律上的“驾驶人”仍然是王某本人。
王某在醉酒后自身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的情况下,放弃对车辆运行的实时监管与安全控制,在性质上属于不当驾驶,其行为仍属于醉驾。法庭上,王某承认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L2级属于驾驶辅助,不是无人驾驶。辅助驾驶系统无法在所有场景下独立保障安全,更不能脱离驾驶人的主动监管。
法律规定的安全驾驶义务不会因开启辅助驾驶而减免——驾驶人永远是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全程保持对车辆的监控,随时准备接管。
本案中,王某在醉酒状态下,以入睡、脱离方向盘的方式放弃对车辆的实时控制,完全交由辅助系统处置,最终导致车辆停滞于城市主干道红绿灯路口中央,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鉴于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该案是武汉市首例利用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实施醉驾行为的入刑判决。
【小贴士】
辅助驾驶并非全权代驾
随着智能汽车普及率持续提升,辅助驾驶功能成为大众出行常用配置,不少驾驶人产生“科技兜底”的错误认知。
本案作为典型新型交通违法案件,对智能驾驶时代的行车责任边界,具有极强的司法规范价值和社会警示意义:
1.明确辅助驾驶不等于无人驾驶。司法裁判清晰界定L2级智能辅助驾驶的功能定位,否定了“辅助驾驶可全权代驾”的错误认知。
该类系统仅承担部分行车辅助功能,无法独立应对复杂路况、规避突发风险,不能替代驾驶人的主观判断和实时操控,从司法层面纠正了对智能驾驶技术的认知偏差。
2. 压实驾驶人第一主体责任。法律层面的行车安全义务具有绝对性、不可豁免性,技术赋能仅能优化出行体验,不能转移、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法定责任。
哪怕开启辅助驾驶功能,驾驶人仍需全程专注行车、手握方向盘、实时监控路况、随时准备接管车辆,任何放任自流、脱离管控的行为,一旦触犯法律,均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助力智能驾驶行业良性发展。该案的生效判决,不仅对普通驾驶人形成强力警示,也对汽车厂商、行业监管形成正向引导。
倒逼车企规范智能辅助驾驶功能的宣传口径,杜绝夸大技术功能、误导消费者,同时推动智能驾驶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完善,为智能出行行业健康、合规、安全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来源 长江日报 记者 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