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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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来啦
近日,上海税务可视答疑平台推出了6月热点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离职员工的工资如何申报?如何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等问题,申税小微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
如何处理离职员工工资、奖金、一次性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
答:近期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升版,升版后取消了人员状态的选项,不再可以选择正常或者非正常。对于离职人员,应当选择离职日期。如涉及补发工资:
存在离职后补发工资,“离职后是否补发工资”选择“是”,并填写补发“补发税款所属月份”,然后进入综合所得申报模块选择对应的小项进行补发申报;
若扣缴单位在员工离职后在不同月份分别补发的,则“补发税款所属月份”需选择一个属期、完成扣缴申报后,修改为另一个属期、完成扣缴申报。例如,1月补发一笔,需“补发税款所属月份”填写1月并完成申报;2月若再补发一笔,则将“补发税款所属月份”修改为2月,继续完成申报。
如果需要申报离职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按照如下步骤操作: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填写】,进入填报界面;
(2)点击【添加】,在姓名栏选择需要申报的人员,填写一次性补偿收入金额,系统自动带出免税收入,填写后进行保存。本地年平均工资可查看下方【温馨提示】,若需申报人员较多时,也可以使用模板导入;
(3)保存成功后,回到综合所得申报首页【税款计算】节点,在【附表填写】-【减免事项附表】-【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报告表】界面,点击【填写】;
(4)选择免税事项"解除劳动合同当地工资3倍以内免税",选择免税性质"其他",填写"免税收入"金额,点【保存】。
(5)确认填报无误后,依次点击【申报表报送】-【发送申报】,完成申报。
若涉及应补税额的,在【税款缴纳】模块,缴纳税款。
注意:
(1)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无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4)补偿金仅正式员工享有,兼职、劳务派遣员工无补偿金,不涉及该项个税申报。
提醒员工后续事项:
(1)提醒员工确认收入金额并签名确认;
(2)如其离职后仍有收入补发放,告知其大约发放的月份,避免异议申诉;协助税务机关辅导其办理年度汇算,如果员工是在3月至6月期间离职的,扣缴单位还要协助税务机关辅导其办理年度汇算。
2. 如何办理企业的税务注销?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菜单。
跳转至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界面,展示注销原因。
3. 如何在线上为新员工申报社保缴费工资?
答:
方式一: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社保业务】-【申报缴费】-【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及调整】。
方式二: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功能菜单】-【缴费工资申报】-【缴费工资申报及调整】。
4.
非独生子女在赡养多位老人时,如何计算和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无论是赡养一位老人还是多位老人,只要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5. 如何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的应按税额以及适用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六条,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其中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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