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日8时47分,衢州旺发运输有限公司浙H0XXXX/浙H2XXX挂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在衢州智造新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烧碱装置部氯干燥南侧低浓度碱包装点东区二道等待液碱灌装过程中,发生一起物理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1.32万元。
经调查认定,“12·3”事故是一起因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槽罐车罐内存在罐压,驾驶员未佩戴、使用安全绳擅自登上罐顶并向罐内倾倒碱性液体后,多种因素引发物理爆炸后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1日,衢州旺发驾驶员周某田、押运员陈某娟,驾驶事故槽罐车从衢州蓝然装载硫酸至位于湖州的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2月2日上午,徐某献通过其妻子郑某芳联系驾驶员周某田,在微信上告知:“等下卸货的时候尽量卸干净点,有水的话用水冲一下罐子,回来把槽罐两个盖子都打开,底阀也打开,下午回来装液碱”。当日下午,事故槽罐车完成货运任务返回衢州。12月3日早8时,徐某献于巨化厂区门口与事故槽罐车汇合(驾驶员周某田、押运员陈某娟),并于8时1分进入巨化厂区,后经排队过磅抵达电化厂液碱装运点,徐某献下车指挥该槽罐车停靠在液碱装运点处。待车辆停好后,徐某献前往电化厂值班室领取当日新的提货单,周某田则拎着一个蓝色塑料桶下了车,陈某娟在驾驶室内未下车。后周某田拎着装有碱性液体的蓝色塑料桶爬到罐顶。8时47分,罐内气体发生物理爆炸,罐顶人孔喷出白烟,周某田从罐顶坠落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某田,男;直接经济损失约161.32万元,包括衢州旺发支付给周某田家属的赔偿金160万元和周某田发生事故当日的医疗费用1.324919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并结合浙江大学衢州研究院分析检测中心出具的浙H2XXX挂罐内残液抽样分析检测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
12月1日事故槽罐车运输硫酸,罐内残留液中含有易气化的二氯乙烷,槽罐内衬破损遇酸发生反应产生的氢气,二重因素叠加使得事故槽罐车罐内存在罐压,罐压在事故发生前未得到有效释放;周某田违反《罐体清洗管理制度》擅自将含液碱的桶装水倒入罐内,罐内酸碱中和反应以及硫酸稀释释放的大量热量和水蒸气加剧了罐内的压力,四种因素共同作用引起物理爆炸,导致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的周某田坠落地面。
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衢州旺发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
1.危险化学品槽罐车洗罐制度未有效落实。事故槽罐车在更换运输介质前,衢州旺发未督促驾驶员周某田严格执行本单位《罐体清洗管理制度》,周某田违规向罐内倾倒碱性液体,采用酸碱中和的方式替代洗罐流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的规定。
2.未能有效督促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衢州旺发对员工的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在事故槽罐车充装危险化学品准备阶段,未有效监督、教育驾驶员在高处作业时按照要求佩戴、使用安全绳。衢州旺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3]]的规定。
3.超出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承运危险货物。衢州旺发作为危险货物承运单位,其名下事故槽罐车超出罐体适装介质列表范围承运衢州蓝然副产硫酸,衢州旺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4]]的规定。
4.未按实际填写电子路单。衢州旺发电子路单填写和录入管理混乱,2025年12月1日,名下事故槽罐车在承运衢州蓝然副产硫酸的电子路单填报中将实际承运的浙H2XXX挂填写为浙H8XXX挂,存在电子路单填制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导致发生事故槽罐车脱离电子监控系统管理,衢州旺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5]]的规定。
(二)衢州蓝然
2025年12月1日,在充装本单位的硫酸前,未落实对承运单位危险货运车辆罐体适装介质查验要求。衢州蓝然未严格落实危险品运输车辆“五必查”要求,未查验事故槽罐车超出罐体适装介质列表范围承运副产硫酸,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6]]的规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周某田,浙H0XXXX/浙H2XXX挂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驾驶人员,衢州旺发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填报电子路单未按实际录入,登高作业未佩戴安全绳,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擅自向槽罐内倾倒碱性液体导致物理爆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吕某星,衢州旺发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督促驾驶员、押运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本单位《罐体清洗管理制度》未有效实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7]]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衢州旺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衢州蓝然,作为充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未落实危险货运车辆罐体适装介质查验要求,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陈某娟,衢州旺发公司员工,系事故槽罐车押运员,应对驾驶员周某田安全作业负责,未履行押运员安全监管职责,未督促驾驶员按规定清洗槽罐,未监督驾驶员登高作业时佩戴好安全绳,建议由衢州旺发予以严肃处理。
2.李某杰,衢州旺发专职安全员,负责电子路单审核及部分车辆调配,未审核电子路单与实际出货车辆信息是否匹配,建议由衢州旺发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