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0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南京清大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清大私募”)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经查,该合伙企业在私募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一:让渡投资管理职能,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公告显示,南京清大私募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时,将基金的部分投资管理职能让渡给他人行使。这一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违规行为二: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此外,南京清大私募还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违规情形,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基本信息。
监管措施与整改要求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江苏证监局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南京清大私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南京清大私募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权利救济途径
公告同时指出,如南京清大私募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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