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杰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心主任,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
文章刊载于专栏《金融犯罪辩护日记》,让每一篇法律文章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导语:湖北松滋之前所判定的一个传销案,就是采用的这样子的认定思路,方法之科学、思路之专业,已经是达到了全国前列。建议把该案写到人民法院案例库去。
正文:
先说结论:既重要,也不重要
很多人一听到传销,第一反应就是:“卖的东西肯定是假的,三无产品嘛。”
但现实中,很多传销卖的东西还真不一定就是假货。有的传销,甚至传销犯罪,卖的牙膏是正规厂家的,保健品也有批号,面膜甚至还是进口的。
那问题来了——商品是真的,这就能说明不是传销吗?
当然不能,现实中定罪的比比皆是。
核心问题不在于商品真不真
传销真正的核心,不看商品真不真,看的是——有没有真实的销售行为。
什么叫做真实的销售行为?简单说就是:东西卖出去了,被真正的消费者用掉了,进入了消费市场,没有回流到渠道里。
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商品再真,也改变不了传销的本质。
法律怎么规定的?
《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核心看三个特征:拉人头、交入门费、团队计酬。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可能被认定为传销。
注意,法律从来没说过“商品必须是假的”才叫传销。商品真不真实,根本不在传销的构成要件里。
法律看的是什么?看的是你的经营模式:你是不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你是不是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这个才是关键。
有商品不等于有消费
很多传销确实有货真价实的商品。但问题出在哪儿?如果大量的商品以批发形式,一层一层转到下一个代理商手里。A卖给B,B卖给C,C卖给D……转了一圈,商品还在代理商之间流转。
这个模式的本质就是——永远没有真实的消费者,只有下一个接盘侠。那这就导致商品本身并没有产生真实的市场利润,返利的来源就来自于一层一层的接盘侠、代理商、下线所缴纳的进货费或者是资格费用,这就是传销犯罪定性的根源。
举个牙膏的例子
假设你在卖一款牙膏。正常家庭,一家三口,一个月用一支牙膏,一年也就十几支。
结果你翻看这个平台的后台数据,发现金字塔最底层的人,最低的购买量是多少?200支。有人买了300支。还有人一口气买了1000支。
你告诉我,这是拿来刷牙的?1000支牙膏,一个人刷,一天刷三遍,也得刷将近三年。正常人谁会一次买三年的牙膏?
答案只有一个:这不是消费行为,这是进货行为。而如果大量的基础消费者都是用进货的行为,就应该合理推断他们应该是在缴纳入门费,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关的返利,以及发展下线的资格。
再举一个保健品的例子
有一种保健品,叫“某某葡萄籽胶囊”,正常服用量是一天两粒,一瓶够吃两个月。但在一个涉嫌传销的平台里,最基层的会员首次下单就是60瓶。
60瓶够一个人吃十年。保质期都没那么长。你说他是买来吃的?谁信?
大量的普通消费者买这60瓶,是为了达到某个门槛,拿到代理资格,享受返利。说白了,这不是买东西,这是缴纳入门费。
湖北松滋之前所判定的一个传销案,就是采用的这样子的认定思路,方法之科学、思路之专业,已经是达到了全国前列。建议把该案写到人民法院案例库去。
再讲一个化妆品的例子
某个微商品牌卖面膜。正常女性一周敷两到三次,一盒十片装能用一个月。结果在这个体系里,最底层的代理首次拿货就是50盒,500片面膜。
500片面膜,一个人用,得敷四年多。保质期过了都敷不完。而且更有意思的是,这些面膜的流向数据也显示——绝大部分并没有进入零售市场,没有消费者真正在用。它只是在代理体系里一层一层地往下走,从一个仓库搬到另一个仓库。
从证据角度看,哪些数据可以证明?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律师如果要论证这个模式并不构成传销,或者不构成传销犯罪,商品本身的货真价实是基础,但并不是全部。要证明一个平台无罪,不构成传销,要重点去核查审计报告中相关的数据,这就是曾杰律师经常谈到的数据验证方法论。
第一,最低层级的人,购买量是不是远远超出正常消费水平。
这是最明显的信号。200支牙膏、60瓶保健品、500片面膜——超出正常消费量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购买”,合理吗?或者是说,先去验证检方所指控的入门费标准,然后再去核实审计报告中,或者是平台的订单数据中,基层消费者或者基层参与者,他们所缴纳的费用、购买的服务的金额,到底是不是这个金额。
第二,退货率、复购率是否异常。
传销体系里通常退货率极低(因为货都在仓库里没到消费者手上)。而正常的消费级产品往往会在同类型产品中有相似的退货率,或者是在特定情况下的相似特退货率。比如说给女性消费者使用的服装、化妆品等等,退货率一般来说较高。而复购率一般就会又跟传销中另一个概念息息相关,团队计酬。复购率代表了在人数不增加的情况下,业绩增加。相应的报酬增加,也是因为业绩增加。
第三,有没有真实的零售记录。
调取出库数据,看看商品最终流向哪里——是真实的终端消费者,还是下一个层级的代理商。
如果再配合平台的规定——“要成为代理商、享受返利,必须先购买500支牙膏”或者“必须一次性拿货50盒面膜”——那就更清楚了。证据链一扣上,逻辑就闭环了:所谓的“购买”,到底是不是变相的“缴纳入门费”;所谓的“商品”,到底是不是入门费的载体;所谓的“团队计酬”,是依据销售业绩,而是发展下线的数量。
总结一下
商品真不真实,不是传销定罪的关键。法律规定的传销核心特征——拉人头、交入门费、团队计酬——哪一条都没要求商品必须是假的。
判断一个模式是不是传销,真正要问的是这几个问题:
• 有没有真实的销售行为?货有没有卖到真实的消费者手里?
• 进货行为是不是变相的入门费?
• 商品的流转路径,是在渠道里循环,还是进入了消费市场?
• 所谓的“团队计酬”,依据的是销售业绩,还是发展下线的数量?
如果大部分商品都堆在代理商手里,没有真正被消费者用掉,那不管你的商品多真、多好、多名牌——这个模式,就是传销。
—— 曾杰律师写于 2026年6月15夜。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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