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故宫,是明清两朝皇宫,是国家权力中枢之所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领域的最高决策在这里诞生、形成。作为国之重器的法律,自然也是皇帝与朝臣决策的重要事项,因此,故宫留下了诸多的法律印迹,藏有各类法制文物。
依文物类别,可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就不可移动文物来说,紫禁城这座建筑本身就体现了礼法精神,左祖右社、前朝后寝的中轴线布局,固化了礼法等级,承载着秩序与权威,被视为“立体礼法教科书”。钦安殿前的鎏金獬豸造像,以及宫殿屋檐角上的獬豸神兽构件,是中国传统法律追求公平正义最生动的体现。
就可移动文物来说,故宫的法制文物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别:
一是青铜器及铜器。青铜器通过铭文和造型来体现法律内涵。故宫所藏的刖人守门鬲,是西周时期的青铜炊器,其底部门上铸有一个受刖刑的守门人,这件文物是古代残酷刑罚制度的直接物证。铜器主要有铜镜和度量衡,铜镜在古代的功能远不止“照容”,它还被赋予了“明察秋毫”“探求真相”的法治精神内涵;度量衡是古代国家实现经济秩序、司法公正与政治统一的法律器物,它在传统文化中被赋予了深刻的道德内涵——公平、无私,“如衡无私,如权不凝”八个字,将衡器的物理属性上升为治国理政的伦理要求。故宫藏有从秦到唐宋明清各朝代的铜镜和度量衡。另外,不少青铜器与铜器上刻有制作者的信息,这就是“物勒工名”制度,是早期产品质量法落实的体现。
二是印玺与官印。它们是权力的“法律信物”,体现政令的权威下达,如体现皇权合法性的清代“二十五方宝玺”以及各级文武官印,它们构成了严密的权力符号化体系。
三是书画与典籍。有体现帝王法律思想的御制书法作品,如乾隆的《修德修刑论》,嘉庆的《慎刑论》《续慎刑论》《安民无讼论》和大臣争相临摹的御制法律诗文。还有体现教化安民的《孝经图》《耕织图》,有体现法律制度的《刑赏》帖落,有体现纂修法律的《徐显卿宦迹图》等,以及《大明会典》《大清会典》《大清律例》等善本法律典籍。
四是瓷器与玉器。古人常将鹭鸶与莲花相配,取其谐音“一路清廉”,这是廉洁文化的直观体现,故宫藏有大量的鹭莲相配的瓷器与玉器,如碗、盘、瓶、尊、壶、笔筒、砚台等,值得研究。
这些体现古代法律思想的法制文物,构成了一幅从礼法秩序到司法实践的完整图景,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动体现。从4月17日起,《人民法院报》开设新栏目《故宫文物里的法律印迹》,向读者全面介绍故宫里的文物所体现的法律思想与法律文化,敬请关注。
清代君臣秉持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重视礼法并用,主张顺民心而行教化,认为政令顺乎情理、合乎道义,方能实现刑罚清明、百姓顺服,从根源上减少民间纷争与诉讼,最终达成刑措不用、天下安定的局面。反映在司法上,强调审慎用刑,仔细核查案情,杜绝偏听偏信,兼顾人情事理,力求判案公允持平,反对严刑峻法与滥施刑罚。
现以故宫藏乾隆《书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后》《修德修刑论》和嘉庆《慎刑论》《续慎刑论》书法作品为例,探讨其中的慎刑思想。
乾隆《书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后》
《书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后》是乾隆晚年慎刑思想成熟时期的文章,作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用行书写成,笔法流畅劲健,运笔洒脱,行款疏密匀称;墨色饱满灵动,字形开张大气(见图①)。以流畅行书书写司法议论文,借行书灵动而不失规则的特质,隐喻治国应宽严相济、礼法并用,此文达到书法、法理、政治思想的三统一。
图① 乾隆书法《书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后》(局部)这篇文章主要内容是乾隆驳斥苏轼科考名篇《刑赏忠厚之至论》中“皋陶三请杀,尧帝三宥之”的典故引用不当,认定其“虚妄不经”。他指出,此处的不合理并非典故无出处,而是圣君贤臣德行相通、理念一致,断不会在人命重案上意见截然相悖,即“三请杀”“三宥之”。刑法事关生死,君臣理当斟酌事理、统一论断,依罪犯自身行为定罪:罪当处死则君臣同判诛杀,罪可宽宥便一致赦免,不应出现臣主诛杀、君刻意宽赦的矛盾情形,这种反复不定,恰恰体现了君臣断案无定见,有悖审慎断案的原则。
乾隆批判该说法滋生诸多吏治流弊,后世官员定重罪后预留君主施恩赦免的空间,皆受苏轼此说影响。犯人如侥幸获赦是其大幸,若无恩赦免便易酿成冤案。同时,乾隆不认同疑罪随意轻重的司法做法,主张断案应明察实情、深究事理,查清疑点以定刑罚轻重。
乾隆认可苏轼借文章批评王安石严刑牟利新法的初衷,但指出苏轼虚构上古圣贤事迹的做法实属不当,其最大隐患在于,误导君主认为生杀予夺可凭个人意志决断,弱化律法约束。全文体现乾隆慎刑思想,反对刻意制造君臣刑赏分歧,反对主观任意量刑,主张据实断案、法度统一,严守司法公正,杜绝人情干预律法。
那么,让乾隆皇帝驳斥的苏轼典故,到底详情如何呢?作为科举考试的名篇,《刑赏忠厚之至论》,是北宋嘉祐二年(1057年)苏轼参加进士考试的文章。文中苏轼为论证“刑宽赏厚、明德慎罚”的治国理念,引用了“皋陶三请杀,尧帝三宥之”的典故。此次科考由翰林学士欧阳修主持,国子监直讲梅尧臣是副考。该文文风雄健、义理精深,深得两位考官赏识。因科举糊名誊录制度,欧阳修误以为此文是其门生曾巩所作,为避嫌将其定为第二名。
阅卷时,梅尧臣查遍典籍,始终找不到该典故出处。事后,苏轼登门拜谢恩师时,坦言此典故是“想当然耳”,系自己杜撰。这桩文坛公案成为宋代古文运动的标志性事件,凸显了宋代士人重义理、轻考据的风气,也彰显了欧阳修惜才容人的宗师气度。苏轼杜撰典故旨在借古喻今,倡导仁政恤民、审慎用刑,契合当时吏治革新理念。
但乾隆对此严加驳斥,认为苏轼虚构圣君贤臣典故,亵渎先贤,破坏法度权威,容易滋生司法独断风气,与清代统一法度、慎刑矜狱的治国理念相悖,彻底颠覆了之前对其固有的评价。
值得一提的是,乾隆写完这篇文章后,下发朝臣学习,以书法见长的大臣曹文埴在折扇上抄写了这篇文章,现藏于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见图②)。
图② 曹文埴书法《书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后》乾隆《修德修刑论》
《修德修刑论》于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写成,用行书写在描金云龙纹蜡笺上,此时乾隆已81岁高龄。全文行笔沉稳流畅,行间疏朗开阔,呈现出端严流丽之貌(见图③)。描金云龙纹蜡笺,是由苏州织造与造办处督造的纸张,以蜂蜡、川蜡涂纸抛光,再用泥金手绘皇家专属的五爪云龙祥云纹样,仅限帝王书写御制文章、谕旨及重要典论使用。
图③ 乾隆书法《修德修刑论》从内容看,《修德修刑论》看似讨论日食、月食等天文问题,实则是乾隆借题发挥,阐述其核心法律思想与治国理念。他开篇即点出批判对象——管子“日食修德,月食修刑”的观点。反对将“德”与“刑”割裂,且仅在日食、月食时修行。凭借天文知识(日食少、月食多)进行逻辑反驳,指出如果按此说法,修德的时机远少于修刑,这显然不合理。他认为,不能把德、刑拆分,而且要时时修徳修刑,即德政与刑罚是永不间断的日常功课,强调其常态性和人为性,跳出了完全依附天象的被动治国模式。
这篇文章还体现了乾隆“德刑一体”的法律观。他将“德”与“刑”统一为君主执政的一体两面:德刑相辅相成,治理国家不能偏废。他主张的“修德”,是持续推行仁政、教化;而“修刑”,是不断整饬法律、公正刑罚。两者都应如日月运行般恒常,不应因天象变化而忽急忽缓,体现了追求制度稳定、避免朝令夕改的治理思想。
这些并非空谈,而与乾隆时期的政治法律实践深度契合:强调君主对“德刑”负有永恒的个人责任,这既强化了皇权意识,也隐含了对君主的道德要求。用天文规律反驳传统灾异论,体现了清代前期君主理性务实的一面。乾隆的法制思想在当时得到体现:一是修订律例,乾隆初年即下令修定《大清律例》,确立“三年一修”的常制,使“修刑”制度化。二是注重吏治,他深知法律执行的关键在于官员,因此反复强调严惩贪官、整饬吏治。尤其是甘肃冒赈案之后,惩治贪墨尤为严厉。三是明刑弼教,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清代官员常追求“法、理、情”的统一,以实现法律教化社会化的功能,这正是“德刑一体”在个案中的体现。
《修德修刑论》是乾隆晚年成熟法治理念的体现,承接其据实审案的思想。与宋代偏重仁恕宽刑不同,清代强调德刑兼顾、求实慎刑、法度统一,此文是清代官方正统慎刑思想的总结性御文。
嘉庆《慎刑论》
嘉庆十三年(1808年),嘉庆写了《慎刑论》一文,表达了他对刑罚、治国等问题的看法。通篇采用标准馆阁体楷书,端正平稳,温润内敛,承袭了清代皇家楷书规范(见图④)。相较于乾隆行书的雄健洒脱,嘉庆的书法更质朴严谨,体现其谨慎内敛、恪守成法的个人性格,也体现了清代礼法合一的治国思想。标准馆阁体,是明清官方主流楷书字体,因盛行于翰林院、内阁、馆阁等文职机构得名,也是清代宫廷御书、科考、公文、内府书画统一使用的标准书体,其字形方正匀称,大小一致,布局整齐。
图④ 嘉庆书法《慎刑论》(局部)《慎刑论》是嘉庆对其“慎刑”司法纲领的系统阐述,核心在于“德主刑辅,慎用为纲”,强调德刑并用,如同自然需要春秋调和,治国必须德政与法律相辅相成。慎为核心,明确提出“慎”是用刑的“大纲”,强调司法必须超越个人喜怒,追求“至当不易”的平衡,既反对酷吏的严刑峻法,也批评无原则“宽仁”的伪善,指出两者都是不“慎”的表现。其司法意义在于将慎刑提升到维系天道和谐、教化风俗的政治高度,体现了传统中国“天人感应”思想下的司法哲学。
《慎刑论》体现了嘉庆追求宽严之间动态平衡的法律思想。他反对两种极端,既严厉批判酷吏的“锻炼罗织”,也否定无原则的“救生不救死”,认为两者都是“不慎”的表现。坚持“慎”的核心在于,司法者需根据具体案情,在“可矜”的生者与“可悯”的死者之间,在“从严”与“从宽”之间,找到最公正、最适当的那个平衡点。其最终目标是“刑期无刑”(通过刑罚以期未来不再动用刑罚)和“保全良善”,这体现了儒家仁政思想。
嘉庆不仅撰文阐述其“慎刑”思想,更致力于将其制度化。一是在立法上制定了“恤刑之典”,在嘉庆朝《大清会典》中系统汇总了各类停刑、减刑、缓决的特别规定,使“慎刑”有章可循。二是发展“夹签”制度,对于按律当死但情有可原的案件当事人,允许刑部以“夹签”方式附陈案情,为皇帝法外施恩、降等量刑提供了合法渠道,“夹签”成为“慎刑”的重要制度工具。三是调整司法权限,比如,调整内务府对旗人与非旗人案件的管辖权,试图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
尽管嘉庆提出了系统的“慎刑”思想并推动其制度建设,但“慎刑”的落实在现实中遭遇了巨大挑战,首当其冲的就是难以根除的司法腐败。嘉庆朝官僚系统已深度腐化,地方官“讳盗为窃”、胥吏敲诈勒索成风。皇帝一人的“慎刑”,难以扭转整个系统的溃烂。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积重难返的社会矛盾。在人口激增、资源紧张、白莲教起义等社会大动荡背景下,司法作为最后防线承受巨大压力。维护稳定的现实需求,有时会与“慎刑恤囚”的理想产生直接冲突。当然,也有他个人的局限。嘉庆性格谨慎守成,其改革多限于在既有框架内调整修补,缺乏乾隆早期或雍正那般雷厉风行、重塑制度的魄力。他对司法的干预(如详细批阅“招册”),也反映了对官僚系统的不信任及最高统治者事必躬亲的无奈。
因此,可以说,这篇《慎刑论》是一份具有高度理想主义色彩的司法改革纲领。然而,在清朝由盛转衰的特定历史节点上,这套精致的理论因为受腐败的官僚体系、尖锐的社会矛盾以及君主个人能力的局限,最终未能从根本上扭转司法衰败的趋势,其“狱讼渐鲜”的理想也未能实现。
嘉庆《慎刑续论》
《慎刑论》写完之后的第二年,嘉庆又写了《慎刑续论》,并下令大学士、三法司堂官员和各省督抚、按察使等60余名大臣学习。不少王公大臣跟风誊写这篇文章,嘉庆的兄长仪亲王永璇也誊写了《慎刑续论》(见图⑤)。
图⑤ 永璇书法《慎刑续论》(局部)相较于前篇《慎刑论》构建的“德刑并用”总纲,这篇《慎刑续论》的针对性更强,直接指向嘉庆朝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溃烂病灶,其思想核心可提炼为“捍卫法律刚性,反对司法妄为”,反映了一位力图挽救颓势却深感无力的君主的深度焦虑。
首先,文章直指时弊,开篇与结尾形成闭环,痛斥司法官员“引律多不妥协,意为重轻”。对当时的司法腐败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并精准地指出了当时司法系统的核心问题:官吏利用法律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进行寻租或惰政,导致法律执行严重失真。
嘉庆提出了极为具体的“程序性”严格要求:“一字不可妄加,一言不可臆造。”要求司法文书和审判必须严格忠于法律原文和案件事实,这超越了前篇泛论“宽严之慎”的内容,旨在从技术层面压缩官吏枉法的空间,可视为中国传统司法追求“程序正义”的明确表达。
其次,文章对法律的稳定性进行了着重强调,反对“析言破律”,反对执法环节的任意“更张”和“妄作”。他认为这会“坏法乱纪,民无所措手足”。在法律已然不彰的时代,捍卫法律文本的绝对权威,比追求灵活变通更为紧迫。这是一种面对吏治崩坏时的保守主义法治策略。
最后,文章的末尾体现了嘉庆焦虑的根源:在发布《慎刑论》后,现实毫无改善甚至更糟。
与《慎刑论》相比,《慎刑续论》更像是一份针对司法系统的严厉内部训令,展现了皇权在官僚系统日常性失职面前的挫败。也为我们观察清朝中期司法实践与皇权理想之间的深层断裂提供了一个精准的帝王视角。
综观四篇慎刑主题的文章及书法,可见乾隆、嘉庆时期完整成熟的法律思想体系。乾隆的《书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后》《修德修刑论》,以行书笔墨辨析法理,批判宋儒虚泛仁恕,要求摒弃主观人情量刑,主张据实断案、德刑并举,打破天人附会的传统观念,确立严谨求实的司法准则。嘉庆的《慎刑论》《慎刑续论》承续前朝慎刑内核,以端庄楷书书写刑狱文论,恪守律法规制,整顿司法吏治。四篇文书一脉相承,皆秉持德主刑辅、宽严适中的理念,反对盲目宽纵与苛酷滥刑,要求重视性命、秉公断案。
这批兼具书法价值与法治内涵的故宫文物,完整地呈现了清代慎刑思想的传承与发展,凸显了书法服务政教、礼法合一的时代特征,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文化的珍贵实物。
(本版图片除图②外均来自故宫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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