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初,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跨越27年的刑事申诉。据澎湃新闻8月4日报道,1999年,云南19岁少女身中30余刀遇害,凶手一审被判死刑,十年后,被害人家属才偶然得知罪犯二审早已改判死缓。事件引发全网关注,很多网民对被害者家属表示同情,同时对法院判决的“程序瑕疵”提出质疑。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在此案中,因法院从未向被害人家属送达一审、二审文书,家属根本不知道判决内容,无从在5日期限内申请检察院抗诉。二审将一审死刑改死缓,被害方也是全程缺席,无法对自首从轻量刑发表异议以及申请抗诉。法院的行为属于剥夺法定救济权利,足以影响公正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其近亲属理应收到判决书。此案家属直至2010年才自行调取判决书,距二审改判已过10年。面对家属的申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的驳回通知书中认为,“被害人家属未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本案法定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故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未送达并无不妥。”这一逻辑表面合理,实则形成了“闭环”,因为家属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不属于必须通知和送达的对象;又因为没有被通知告知,他们甚至不知道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何况,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绝不依附于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被害方权利与附带民事诉讼捆绑在一起,实际上严重矮化了被害人家属的主体地位,是对被害人权利的系统性忽视。法院对此以“程序瑕疵”一带而过,以家属事后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为由,认定瑕疵已“补正”,更是混淆了不同性质的诉讼权利,无法弥补程序正义的缺失。
这起案件警示我们,正义要让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一方,都能亲自见证。受害人家属不该被当成案件旁观者,死刑改判是重大变动,如果只靠受害者家属主动查询、被动获取文书,难免会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当被害人家属被剥夺了参与的权利,那么无论判决结果在书面论证上多么“合法”,在他们心中,乃至在公众眼中,这份正义都是残缺的、缺乏公信力的。
如今,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已受理该案的申诉,案件正在办理中。这是程序纠错的好机会,也是重建司法公信的关键窗口。期待此次复查能超越对“自首是否成立”、“量刑是否畸轻”等问题的审视,对一审、二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反思与纠正。
原标题《纵览快评|改判死缓受害者家属不知情,别让程序瑕疵影响司法公正》
来源:张子涵/纵览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