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鲁中晨报】;
8月14日,淄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以案释法开展生态环境法治教育。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至2026年1月,被告人在淄博市淄川区及周边区县,利用禁用工具“踏笼”诱捕棕头鸦雀(俗称“黄豆鸟”)共计103只,通过微信、网络店铺招揽买家,借助申通、顺丰快递跨省邮寄,将野生鸟类销往贵州、云南、江苏多地,涉案销售金额30900元。
棕头鸦雀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被告人大规模非法猎捕、交易野生鸟类,造成区域野生动物资源受损,破坏本地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且被告人在曾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案,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销售辐射范围广,主观恶性较深,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综合全案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判令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216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踏笼予以没收,涉案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黄豆鸟”属于常见野鸟,捕猎买卖无关紧要。法官借此案提醒,黄豆鸟体型虽小,却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自然生态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无论是非法猎捕、收购,还是线上交易、快递运输,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同时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付出沉重代价。
来源:淄川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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