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 / 宋金波(专栏作家)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赵琳
▲符彩轮(右一)与重阳古树。新京报资料图据新京报报道,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农民符彩轮为追索一棵树龄逾百年的重阳古树,历经十六年共七次行政与民事诉讼,无一例外被法院以“无法证明与古树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或申诉。
本案的诉讼历程显示出基层司法面对历史遗留矛盾与复杂物权争议时,常见的“程序性流转”导致当事人陷入“旋转门”现象。
2010年古树被盗挖,之后当地公安机关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并移交白沙县林业局养护。这一环节体现了公权力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和对公共资源的紧急保护,但后续环节因为未能及时对涉案古树的权属进行调查与澄清,导致涉案财物在权属“悬空”的状态下被长期扣押。
白沙县林业局作为保管和管护主体,在未经司法确权也没有征求原管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仅凭儋州市中和镇人民政府的来函,便将涉案古树“转赠”给第三方,这种无偿转赠行为的合法性也值得探究。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原告资格限定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将“利害关系”极度窄化为“持有法定不动产产权证书”或“具备直接物权凭证”,事实上剥离了行政诉讼救济合法权益的本质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在诸多判例中已明确指出,“利害关系”的判定不应仅限于法定明文规定的物权,而应当综合考量起诉人是否享有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或者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对其主观权利造成了实质性不利影响。
此案中,当事人提供了村委会证明、几十名村民的联名证言以及三代人百余年持续管护的事实依据,此时,与涉案古树之间的“实质性利益关联”就已经确立。
古树确权需尊重历史事实
眼下,“确权难”成为本案核心症结。涉案重阳古树树龄超百年,由符氏祖辈于清末或民国时期栽种并管护。而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方才颁布实施。在百年前,农村土地与林木的权属主要依附于传统宗族习惯、民间契约及口耳相传的管护事实,不可能存在符合现代行政规范的林权登记档案或书面遗嘱。如果一味硬性要求当事人出示“历史林业登记档案”或“书面继承遗嘱”等高效力书证,实质上可能导致否定历史事实发生的客观性。
此外,行政机关在公共资源管理与历史档案查阅上具备天然资源优势。按照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及保护弱者权益的法治精神,当普通村民主张历史产权时,行政机关有义务主动调取历史林业普查档案或地方志记载,以澄清事实,而不是将全部无法收集历史证据的不利后果推给相对弱势的农民当事人。
在整个事件中,符氏家族作为原管护者,不存在违法或过错行为,甚至在古树被盗时及时报警保护了国家资源。但在古树被追回后,他们不仅失去了对古树的管护权与情感寄托,且未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或生态补偿。
白沙县林业局称古树系“天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应属国家所有”的这一说法于书面法条自然不算错,但这里的“国家所有权”是抽象宏大的,当事方的权益损失是具体的。本案的核心冲突,并不发生在国家资源是否会失去保护的行政技术层面,而是公法与私益的民事争议,客观上很容易产生“官与民争利”“公权力压倒私权”的舆论观感。
走出“程序死循环”
本案若想要走出“程序死循环”,需在尊重历史、遵循法律、保护生态的前提下,运用行政调解、协商与文化赋权机制,化解百年重阳树的确权难题。
从生态科学与法律角度看,将已移栽至儋州东坡书院并长势良好的重阳古树再次挖出并回迁村里,客观上并不适宜,“返还原物(回迁古树)”不应作为首选解决方案。
但对地方政府与司法机关而言,应当主动作为,启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程序。
首先是经济层面的“历史管护补偿与行政赔偿”。白沙县林业局与白沙县政府应当承认在扣押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与无权转赠行为,由白沙县政府引导县林业局与符彩轮达成行政调解或赔偿协议。同时,依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中鼓励保护和补偿的规定,以“世代管护劳务补偿”和“生态资源保护奖励”的名义,向符彩轮一家支付一笔合理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是精神与文化层面的“名誉赋权与文化传承”。当事人符彩轮及其家人坚持诉讼16年,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讨回“这棵树是祖辈世代照料”的尊严与家族记忆。精神层面的抚慰是解开当事人“心结”的关键。
可以在儋州东坡书院的重阳古树旁,由林业部门与东坡书院联合设立一座官方保护与文化标识牌,明确记载:“本重阳古树原生长于白沙县力吉村,由符氏家族(可列出具体姓名)三代人管护百余年,于2012年移栽至此……”将私人家族的爱树美德融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文景观中。
百年重阳树确权案并非单纯的物权归属之争,也是一次对现代司法理念、行政履职规范以及公私利益平衡机制的考验。通过经济补偿填补历史投入、立碑铭刻承认精神贡献等,或许能彻底终结这起长达16年的诉讼顽疾,解开当事人“心结”,也将一桩复杂的行政争议转化为彰显生态文明、尊重公民权益、实现和谐共治的佳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