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郁抓钢因所属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载运货物,被闵行海事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违法事实明确指向船舶运营环节的载重线合规要求,涉事船舶实际载货状态超出了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限值,违反了海上航行安全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本次处罚依据相关海事及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作出,涉事主体需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该处罚记录也将同步纳入对应行政相对人的海事信用监管档案,对其后续船舶运营相关的海事业务办理产生合规校验层面的直接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郁抓钢 |
| 违法案由 | 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载运货物) (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1022000259-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402*******4697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19 |
| 作出处罚机关 | 闵行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涉事的被处罚主体为郁抓钢,对应的违法案由为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载运货物) (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1022000259-1-1,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402*******4697,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8月19日,实施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闵行海事局。海事部门也借此公示提醒各类船舶运营主体,严格遵守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各项核定指标,杜绝超载重线等违规载货行为,切实保障海上航行作业的安全秩序。
事件点评
本次海事部门针对涉事主体船舶超载的合规处罚,金额仅2200元,属于轻微行政惩戒范畴。该处罚可督促相关航运经营主体严格对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参数开展运营,强化海上交通安全合规意识,规避后续更严重的航行风险与大额违规惩戒,对规范日常航运操作、筑牢安全运营底线具备明确警示意义。